金融密道:关于“通道业务”的真相与变革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6月03日 阅读次数:

通道业务”从兴起到规范,是中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逐步成熟的过程。随着《资管新规》及《九民纪要》等法规的相继出台,通道业务的野蛮生长时代已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透明、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

通道业务的源起与本质

“通道业务”最早始于2008年前后,以“银信业务模式”的形式出现。具体操作上,信托公司扮演着核心角色,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人决定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在此框架下,银行虽作为委托方参与,但实际上手握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大权,乃至决定其处分方式,而所有附随的风险管理及潜在损失,则由银行一力承担。通过此业务模式,银行规避了监管指标的约束,实现了理财资金的出表。举例来说,我国《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然而利用申请的贷款介入股票市场,往往是一些企业的真实意图,那么银行如果批准了此类贷款则直接违反监管底线。此时,借助信托通道,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计划,资金被巧妙地转移至看似独立的信托产品中,经历结构化的层层嵌套,模糊了贷款的原始形态,最终贷款曲线注入股市,绕过了直接贷款的监管限制。

通道业务的风险警示

银信业务中的违规操作模式,表面上实现了资金的“合规”流转,实质上却是在打擦边球,将风险暗藏于复杂金融产品的底层,挑战了金融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市场公平,也衍生出了未知的连环风险。

杠杆风险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通过通道业务发展表外业务,以规避监管指标约束,如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这种多层嵌套的结构导致杠杆率攀升,系统性风险加剧。

权责不清风险

通道业务通常涉及多层嵌套,使得资金端和客户端的关系变得模糊,权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和风险。

监管套利风险

通道业务的一个主要动因是监管套利,即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资管新规》的出台及对通道业务的影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银信合作弊端的暴露,银信合作监管日趋严厉,一系列监管政策出台之后,银信合作业务规模逐步进入下行通道。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要求其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和操作流程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该新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迈入新的时代。《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合规性要求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1.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穿透原则,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通道业务来规避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等,确保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强调资产管理业务应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衷,要求金融机构明确自身作为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

3.强化风险管理:《资管新规》强调金融机构在进行通道业务时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要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

《资管新规》的实施,迫使金融机构调整业务结构,压缩通道业务规模,逐步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九民纪要》对于通道业务的司法回应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通道业务的认定标准、性质、过渡期内通道业务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界定与定性:《九民纪要》对通道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区分了合法合规的通道使用与违规规避监管的行为,为司法实践中识别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明确:进一步细化了通道业务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在发生风险或争议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

《资管新规》与《九民纪要》的出台,形成了从监管政策到司法实践的完整闭环,不仅有效遏制了通道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运营,也为金融机构转型和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中国金融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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