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金融法治保障”
平行论坛法治版块嘉宾观点采撷(一)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0月24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10月18日至20日,以“信任和信心—共商金融开放合作 共享经济稳定发展”为主题的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召开。其中,由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金融法治保障”平行论坛法治版块于19日上午在丽思卡尔顿酒店成功举办。

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一级巡视员刘晓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黄勇,亚投行总法律顾问Alberto Ninio,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银行监管署原署长、新加坡金融管理学院原院长、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白士泮,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总裁李科,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Lutz-Christian Wolff,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张雯等八位嘉宾,围绕“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金融法治保障”议题发言。

现将嘉宾主旨演讲内容进行分享,以飨读者。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一级巡视员刘晓洪

刘晓洪表示,近年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优化营商环境与深化金融深层次改革、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结合起来,着力提升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满足感。一是优化信贷结构,强化普惠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深化金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提升电子支付服务质效,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优化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服务。三是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推动金融立法修法工作,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四是扩大制度性开放,大幅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强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伦军

周伦军认为,要持续完善金融法治,在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条例等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以及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配合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共同完善金融法治,健全和充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法律工具箱。同时,先后制定11部金融司法解释,出台16个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为衡量基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疑义不利解释”和“合理期待”的原则为衡量基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出台关于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改革司法保障意见,坚定投资信心,保障创新创业,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等等。此外,金融领域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形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黄勇

黄勇表示,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规律性、根本性的政策,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为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基础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竞争是国内问题,更是涉外法治议题。金融行业因其特点要满足市场准入严格和监管专业独立的要求,但其运行和监管要符合竞争政策理念和规则,且要满足《反垄断法》制度框架的要求,二者既依法分工又存在交叉。近年来境内外出现了多起金融反垄断案例,内容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领域,这给金融治理与竞争治理的协调适用提出了新的问题。展望未来,我们要做好政策协调的顶层设计,在政策一致性评价中,发挥竞争政策对财政、货币、金融、消费、社会等政策的基础性统领作用;注重立法协调;加强执法司法不同机构之间的多元协调,高标准对接国际规则。在高水平开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处理好市场规律与金融规则之间的关系,做好公平竞争的审查工作,引领国内、国际金融治理行稳致远。


亚投行总法律顾问Alberto Ninio

Alberto Ninio介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通过金融工具支持区域基础设施发展,业务覆盖公共和私营部门,享有国际条约赋予的特权与豁免。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超国家组织,亚投行同时面临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亚投行与全球监管机构沟通、支持成员国本币发展(如推动“熊猫债”项目)、推广环境与社会责任标准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面,亚投行通过与监管机构对话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以保持特权及豁免地位;并及时协调联合国制裁与私营部门国家制裁;在应对不同司法辖区法律复杂性时,建立本地法律网络,监测各国法规变化。目前,亚投行还强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紧迫性,将其纳入投资战略。一直以来,亚投行致力于与监管机构持续对话,确保其法治框架内的平稳运营,并通过与各方的良好合作,应对当前复杂环境下的各项挑战。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银行监管署原署长、新加坡金融管理学院原院长、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白士泮

白士泮认为,执法侧重于处罚,监管则侧重于预防,二者共同作用以消除不当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在金融监管与发展中找到平衡,促进双方互利,顶层架构需确保发展与监管职能的紧密合作。面对快速发展的科技,监管机构需保持有效性和前瞻性,及时支持创新。监管策略应转向以风险管理为主导,实行分类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减少僵化的规则监管,增加灵活的原则监管,给予行业更多自主权。市场创新过程中,应重视中期和后期监管,合理掌握监管时机与强度,并引入“监管沙箱”机制,为创新者提供安全的测试环境。同时,健康的市场发展不仅依靠外部监管,还需通过建立“实践社群”,加强金融管理局与行业间的合作,促进技术创新。此外,通过“功能性监管”推动监管的统一和专业化,利用激励措施吸引专业人才。最终,明确合理的监管政策应成为企业的战略优势,而非负担。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总裁李科

李科介绍道,金融法治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不仅通过确立数据产权、流通和收益分配制度,奠定新质生产力的基础,还通过风险防控确保其稳定发展。海天瑞声在此过程中积极拥抱法治,依规运营提升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创新能力,促进数字经济高效循环。同时,公司深度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通过依规的数据生产、交易和管理,推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在人工智能数据领域,海天瑞声凭借近20年的探索,通过研发投入与合规体系建设并重发展,构建了行业领先的数据安全与合规能力体系,助力业务拓展与创新。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Lutz-Christian Wolff

Lutz-Christian Wolff 以2008年-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探讨了灵活的法律是否有助于应对国际危机问题。他指出,“灵活的法律”这个法学概念被广泛讨论,但很少有人去解释。教授总结了它的三种主要形式:1.规则内的灵活性:指开放性规则,无具体结果约束,如赋予政府和法院高度自由裁量权。2. 适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指规则并不严格按原设定执行,而是根据情况灵活应用。3. 形式灵活性:指规则含模糊术语,并赋予决策者裁量权。Wolff教授指出,灵活的法律和法律的灵活适用可能与法治的可预见性要求相冲突,而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在于为灵活性的法律提供清晰的指导及解释,以帮助法律工作者理解模糊的术语并正确行使裁量权。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是不完善的,因此,建立一个可以提供此类指导的全面性的方法论框架至关重要。Wolff教授进一步呼吁,未来应致力于建立并完善此类指导框架,以确保法律可以有效应对未来危机,包括未来金融危机。


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张雯

张雯表示,发展涉外金融法治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外金融案件,并跨区域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案件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独立保函纠纷等丰富类型,涉及33个国家和地区。以平等保护和精准服务助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北京金融法院强化平等普惠的司法保障,挖掘纠纷背后的组织结构、交易模式、产品架构问题,对VIE架构下境外融资产生法律风险、跨境破产风险跨区域跨市场传导共振等问题进行提示预警;在重点区域设立金融巡回审判机制,聚焦跨境金融、跨境贸易、投融资领域法律难题,为中外企业提供从“产业”到“展业”的全生命周期司法服务。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时代挑战。作为国家金融法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窗口,北京金融法院接待涉外、涉港澳首席大法官及权威专家的重要访问,并针对跨境碳汇交易、金融数据跨境等前沿问题进行学习互鉴,共话合作发展、共享法治经验,积极助力高水平“引进来、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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