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融案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负责人
在北京金融法院出庭应诉行政二审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阅读次数: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某传媒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上诉一案。该案审判长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刘英飞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副局长戴文慧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湖南证监局陆续收到某传媒公司及其相关方来信,来信反映2015年-2016年辖区上市公司A公司拟收购某传媒公司部分股权过程中,未披露某传媒公司股东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蒲某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导致收购失败。湖南证监局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117号《答复函》,告知“经查,未发现蒲某、B公司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某传媒公司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117号《答复函》。117号《答复函》被撤销后,湖南证监局开展补充核查工作,因举报事项涉及VIE架构信息披露问题,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核查所需时间较长,湖南证监局在2023年9月26日对某传媒公司作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告知正在补充调查核实。2024年1月22日,某传媒公司认为湖南证监局行政不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69号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后,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合议庭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湖南证监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就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各环节紧密衔接。戴文慧作为湖南证监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发表了意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某传媒公司认为坚持本案诉讼已无必要,当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2024年11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某传媒公司撤回上诉,准许某传媒公司撤回起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1306240

办公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