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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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企业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尤其在企业设备采购、机械设备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常常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承租人是否可以转让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租赁物,出租人和第三方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来谈一谈“善意取得”在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内涵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A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B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工程车,但随后资金紧缺,于是便将工程车抵押给C银行申请贷款。不久后,因A公司逾期未还款,C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工程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C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没有对工程车的权属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没想到这辆车其实并不是A公司的,而是从B公司租来的。
法院查明,B租赁公司在诉争车辆显著位置上安装有所有权标识牌、并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完成了对租赁物权属状况的公示。法院经审理认为,C银行对此基本情况未尽到审查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抵押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C银行不仅失去了对于抵押物的合法权益,也没能收回贷款。
法官小课堂
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三方交易,通常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以及设备供应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从供应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合同。
如果承租人未经授权转让、抵押设备给第三方,第三方是否可以合法地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呢?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简单来说,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交易中,如果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对方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且该交易是基于合理的对价,经过合法登记或交付,第三方就可以合法取得物权。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实际中,判断一个交易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关键要看第三方是否“善意”,就是第三方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承租人没有权利处分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出租人没有在相关公示系统中登记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方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第三方在进行涉及融资租赁物品交易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在本案中,C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租赁物抵押权的情形,不能善意取得该项担保物权。
如何审查才能做到“善意”
假设C银行在处理A公司抵押贷款时,应该如何避免犯错呢?
1.检查设备的单证原件:C银行应要求A公司提供该车的购买发票,核实A公司是否为所有权人。
2.现场核实: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亲自去现场核实车辆的现状,查看上面是否存在所有权标识牌等外观标识。
3.查阅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在处理融资租赁相关业务时,银行还应当查询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确认设备的所有权归属。
法官提示
如何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规则,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出租人、承租人及第三方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在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时,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了解这一规则,并在实际操作中予以遵守:
1.承租人要遵守合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租赁物,否则不仅可能违反合同约定,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诉。
2.出租人要做好登记:出租人应及时在融资租赁公示系统中登记租赁物的所有权,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因未登记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3.第三方要谨慎审查:对于参与租赁物相关交易的第三方,如向承租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应当对交易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疏忽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