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融案鉴”栏目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聚焦金融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以及票据纠纷等。栏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与解读,生动阐释金融法律知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
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以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为理财纠纷的裁判原则。金融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时若未充分履行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认证及风险提示等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投资者自主通过线上渠道完成购买且流程合规,金融机构已尽义务的,投资风险应由哪方来承担呢?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来讲解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时风险告知义务履行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温某通过某银行手机银行端购买了两款代销信托产品,累计投资1500万元。产品到期后出现亏损,温某主张银行存在多项违规:未审核其合格投资者资质,仅依赖勾选声明;风险提示仅以加粗字体呈现,未强制阅读;短时间内完成开户、测评及购买,与其操作能力不符;理财经理暗示产品为银行自营且“风险可控”。某银行辩称,温某自主操作,系统根据测评情况自动匹配风险等级,电子合同签署流程合规。法院审理认为,温某未能举证银行代客操作,其通过身份验证完成购买,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匹配,银行线上流程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且无需“双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温某某诉求,强调投资者需自主承担风险,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符合监管要求。本案凸显“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警示投资者审慎对待电子交易,留存操作证据。
法官小课堂
金融机构需履行适当性义务,达到“卖者尽责” ,依规操作即可免责
本案中,某银行提交的电子合同、认购风险说明书、说明书等证据,主张温某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手机银行端完成测评并显示为“进取型”投资者,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R3、R4)相匹配,线上购买流程合规,充分说明某银行完整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
投资者需理性评估,谨慎投资,需对自主决策负责,“买者自负”
本案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资料,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特征、投资策略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法官提示
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充分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认识到投资具有风险,在投资时应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文件,理性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勿轻信“保本保息”承诺,保持高度警惕,此类承诺既违反监管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线上销售时需严守合规底线,优化销售流程设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风险;建立差异化的风险提示机制,针对老年投资者强化提示。金融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