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转包风险,谁来承担?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6月17日 阅读次数:

吴先生在出租车公司承包了一辆出租车(以下简称机动车A),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后吴先生私下将车辆转包给魏先生,魏先生又私下转包给夏先生,并告知车辆投保了全险。实际出租车公司仅为机动车A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夏先生驾驶机动车A与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B相撞,车辆B受损,张先生受伤。张先生在乙保险公司为B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经交管大队核查,夏先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先生赔付因事故造成的B车拖车费140元。乙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54950.13元。后张先生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并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乙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夏先生、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54950.13元,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针对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是否获得追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保险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事故发生后,乙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张先生维修费54950.13元。后张先生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并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乙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第二,针对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对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中,机动车A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经认定机动车A对事故负全责,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经赔付的拖车费140元,甲保险公司还应向乙保险公司另行支付1860元。第三,针对本案中夏先生对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租赁、借用等形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夏先生是A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而应当对A车辆维修损失交强险赔付范围2000元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针对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对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连带责任的适用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A车辆是出租车公司承包给吴先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出租车公司没有与夏先生签订任何租车合同,且夏先生不具备从事出租车行业资质。夏先生也承认A车辆不是从出租车公司租用的。从现有证据看,夏先生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挂靠协议。故本案不宜以挂靠关系的存在适用连带责任。出租车公司是A车辆的所有人。根据《北京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出租车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北京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出租车公司参与了出租车司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活动,但出租车公司仅与出租车汽车驾驶员吴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每月照例收取份子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出租车司机私下转让出租车的行为加以管理,如在夏先生去出租车公司领取发票时并未核实相关身份及时发现转租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夏先生与出租车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夏先生赔偿甲公司43090.13元,出租车公司赔偿甲公司10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驾驶员私下将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的情形屡见不鲜,俗称“转包”。在实践中,甚至可能出现双重、多重转包的情形。但根据《北京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故出租车转包行为是被禁止的。车辆被私下转包情形中,极有可能会发生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租赁、借用等形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出租车公司营运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1.出租车公司应对出租车进行妥适管理

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所有人或者被挂靠人,其有义务对于出租车司机私下转让出租车的行为进行管理,如对转包行为进行审批、对车辆转包中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核等。如果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可能面临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2.出租车公司应主动为车辆投保相应额度的商业三者险

不同于交强险系国家强制购买,商业保险以盈利、分摊风险为目的,保险范围、条件、投保费用视合同而定,以投保人自愿购买为原则。鉴于出租车出租客运的特定用途,其具有出行频率高、行驶时间长的特点,事故发生率显著高于非营运车辆。同时,出租车以不特定的公民为服务对象,承载着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以上特点,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应当主动选择与出租车特点相匹配额度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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