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的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6月27日 阅读次数: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成立域外法治研究小组和大数据分析小组,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的认定

——黄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黄某和蒋某控制使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期货账户,该期货账户由蒋某和黄某作出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徐某控制使用常州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装饰)、徐某和汤某红期货账户。

涉案期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共有5家,江苏某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库)是历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仓库,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黄某时任江苏库期货专员,负责大商所电子仓单系统期货交割业务。黄某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江苏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多次打听天津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库)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较普通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纤维板1910合约注册标准仓单为48手,之后无新增注册仓单。2019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共有104手多头头寸,其中某某贸易和某某装饰期货账户合计持有102手,显著大于48手可交割仓单数量。当事人具有持仓优势。

黄某与蒋某、徐某共同交流纤维板1910合约的仓单信息,沟通决策,商讨具体交易细节,联合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实控账户组具体交易情况与黄某聊天记录内容基本一致,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

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实控账户组的买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2019年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为45.26%。涉案期间实控账户组操纵纤维板1910期货合约合计盈利2,312,281.87元。其中,某某贸易期货账户盈利1,516,934元,某某装饰、徐某、汤晓红期货账户合计盈利795,347.87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操纵过程中,黄某与蒋某、徐某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黄某、蒋某、徐某违法所得2,312,281.87元,其中,没收黄某、蒋某违法所得1,516,934元,没收徐某违法所得795,347.87元;对黄某、蒋某、徐某处以4,624,563.74元罚款,其中,对黄某、蒋某分别处以1,516,934元罚款,对徐某处以1,590,695.74元罚款。

黄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

在期货交易中,知晓相关合约的可交割仓单数量是否构成信息优势?

裁判要旨

首先,关于信息优势。其一,涉案期间,江苏库是大商所指定的纤维板交割仓库,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指定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因此,涉案期间江苏库的可交割仓单数量实质上决定了大商所纤维板合约能够实际可以交割的仓单数量,并基于期货交易的规则进一步影响相关合约价格。其二,根据期货交易规则,形成可交割仓单需要经过交割预报、检测等环节,而这些环节都需要交割仓库的配合才能完成并耗费一定时间。黄某时任江苏库期货专员,负责大商所电子仓单系统期货交割业务,其知晓相关标的物的入库预报情况,并可结合检测需要耗费的时间预判当期合约可以交割的仓单数量。黄某在其询问笔录中亦认可其掌握的信息对于其决策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具有重要因素。其三,如果仓单形成时间晚于交割日期,无法作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仓单。如前所述,黄某知晓纤维板在江苏库的入库预报情况,且多次打听天津库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故黄某较普通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同时,根据相关检测机构工作人员陈述,纤维板检测周期一般为19至20天,而纤维板1910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10月21日(交割月第10个交易日),结合1910合约存在国庆假期等因素,证监会认定黄某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江苏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黄某主张其并非法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其知晓的信息不属于禁止交易的因素,对此,法院认为,黄某并非法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亦不能当然否定其可能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对黄某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持仓优势。本案中,2019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共有104手多头头寸,其中某某贸易和某某装饰期货账户合计持有102手,黄某等人具有持仓优势。黄某在询问笔录中认可其在1910合约上能够实现“逼空”盈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较低的价格上拿到了足够超过可供交割仓单数量的多单”。黄某主张其持仓优势是市场自然形成的,不影响关于其具备持仓优势足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认定。

再次,关于操纵情况。黄某在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要把“价格做上去”,并表示在占据绝对持仓优势的情况下,目标结算价“做到110附近”。同时,黄某在询问笔录中认可其利用自身掌握江苏库纤维板仓单数量的优势,与徐某、蒋某通过电话沟通决定做多纤维板1910合约。蒋某则在其询问笔录中表示其认可其在交易纤维板合约中确实和黄某、徐某都有沟通,在交易过程中与黄某是合伙交易的关系,且蒋某在询问中认可将可交割仓单数量远远少于空头持仓量作为其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而此信息来源于黄某。

最后,关于影响价格。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账户组的买入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2019年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为45.26%。

综上,黄某、蒋某、徐某的案涉交易行为客观上影响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据此能够认定本案客观上存在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黄某、蒋某违法所得1,516,934元,对黄某处以1,516,934元罚款,并无不当。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信息型操纵作为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信息优势方面,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核心要素把握:

一、所涉信息足以影响期货交易

涉及操纵期货市场的信息应当是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期货交易的价格、成交量等因素,而非泛泛一般的宏观信息。案涉及的信息是相关合约的可交割仓单数量,其“足以影响期货交易”的内在逻辑主要在于:

第一,根据期货交易规则,当期货合约接近交割日时,交易者为了避免实物交割,往往会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实施与持仓方向相反的对冲买卖来平仓了结,否则就会进入交割环节。商品期货一般采取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则一般采取现金交割),即买入持仓者通过期货公司、交易所将货款交给卖方,卖出持仓者则将注册仓单交给买方。此时,因为空方在交割日必须提供注册仓单用于向多方交货,否则就要属于违约必须交纳违约金。

第二,根据上述期货交易规则,实物交割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众所周知,不同质量的商品交易价格不同。为了确保不因商品质量影响交易价格,期货合约都是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为了保证注册仓单所代表的标的物质量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从现货市场上的商品转化为标准仓单的过程中,必须包含质量检验的环节。不同的交易品种因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的不同,检测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尽一致。就本案涉及的纤维板而言,根据相关检测机构工作人员陈述,纤维板检测周期一般为19至20天,也就是说,货主必须至少在交割日提前19天提出入库预报并申请检测,才有可能在交割日前形成注册仓单用于交割。如果入库预报并申请检测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限,则因检测环节无法完成,则标准仓单就无法在交割日期前注册并用于交割。在此情况下,入库预报数量与检测时限相结合,便构成了可交割仓单数量这一可以对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三,可交割仓单数量会对期货交易产生直接影响。具体而言,如果多方投资者在交割日持有的注册仓单的数量可以满足其实物交割需求,多方可以选择实物交割方式来履行合约,不一定要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对冲仓位。如果多方投资者持有的注册仓单不足且交割日前无法增加,那么只能通过反向操作来对冲仓位以避免实物交割,从而推高期货交易价格。空方在交割日来临之际手中可交割仓单数量不足,这就给多方向空方“逼仓”创造了条件,极易扭曲交易价格。因此,交割日前可能形成的注册仓单数量就是一个重要的非公开市场信息,足以对期货交易价格(特别是临近交割日的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所涉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构成信息优势的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并非所有投资者想要获取都可以获取到,其非公开性决定了无法作为一般投资者交易决策的依据。如前所述,入库预报数量与检测时限相结合,便构成了可交割仓单数量这一可以对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其中,入库预报是典型的非公开信息,虽然期货交易所每天都会公布可用于交割的注册仓单数量,但是却不公布入库预报信息,因为入库预报数量并不等于能够形成注册仓单的数量,一般仅由交割库掌握。因此,普通投资者虽然知道当天的可交割仓单数量,却无法预计今后可以形成的注册仓单数量。另外,检验时间的存在,使现货商品和期货注册仓单的转换产生时间差。这个检测时间相对固定,但却非一般投资者所能知晓,只有从事该项期货品种交割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机构人员才有可能接触到。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投资者产生信息优势地位的原因不尽一致,但职业身份往往是一个很重要的优势来源。

以本案黄某为例,其是涉案交易品种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且该仓库常年占到纤维板实物交割量的90%)的期货专员,专门负责期货交割的仓单入库、检测、注册等工作,因此相较于普通投资者,其具有掌握入库预报数量及质量检验进度的便利,具备了获得上述非公开信息的条件,故其知晓可交割仓单数量构成了信息优势。此外,黄某在实施操纵期货市场过程中,进一步了解了天津某某配送有限公司(另一个交割仓库)的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使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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