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涉塞浦路斯航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多方境外主体、管辖权争议、复杂的涉外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业内关注。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5日,案外某外国银行牵头与借款人塞浦路斯某航运公司及担保人该航运公司的母公司,就支付六艘海岬型散装货船的部分购置费用2.52亿美元的银团贷款项目签订《贷款协议》。2011年5月,本案原告作为初始贷款人加入该银团贷款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某银行于2011年5月19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分13次向某航运公司发放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原告某银行主张,因某航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偿还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据此,某银行诉请法院判令某航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及实现债权费用,担保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就管辖法院约定如下:“英国法院的管辖权:1.英国法院对解决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包括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争议)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拥有排他管辖权。2.双方同意英国法院是解决争议最合适和最方便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相反的论点。3.本第48.1条仅为融资方的利益而设。因此,任何融资方均不得被阻止就任何争议在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方可在任何数量的司法管辖区内同时提起法律程序。”
前述协议约定内容系非对称管辖条款,基于合同约定,塞浦路斯某航运公司及担保公司仅能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排斥或者限制某银行起诉时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故本案中某银行可以基于该非对称管辖条款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案涉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本案就准据法的查明和适用仍在推进过程中。
通过本案审理,北京金融法院将就涉外金融纠纷中的非对称管辖条款识别、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等前沿问题探索实践经验。该案作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司法样本,将为参与共建的中资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权威的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