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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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社会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的重要产业,其稳定运行关乎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然而,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同样面临经营失败的可能。当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如何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单债权人的利益,成为相关案件办理的关键难点。本期推送的京典案例(第30期)——易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422-003)是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通过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最大化保障保单债权人利益,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案例编写人
蒙瑞
北京金融法院机关纪委书记、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入库编号
2025-08-2-422-003
易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中通过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最大化保护保单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
民事 申请破产重整 保险公司 保单债权人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统一代理 债权分类申报 风险隔离机制
基本案情
易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经原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系全国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2022年6月29日,经银保监会批准同意易某保险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易某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指定由易某保险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发布受理公告。同日,易某保险公司官网发布继续营业暨存量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公告,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余期限保险责任的保单持有人无需申报债权,其保险合同权益不受重整影响。某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基金公司)官网也于同日发布关于依法保障保单债权人权益的公告,明确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保单债权人由某保险基金公司在取得授权的基础上统一代理申报保单债权,不同意的可以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某保险基金公司经授权统一代理7641家占比达99.7%的保单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币112452252.82元。9月6日,法院依法召集易某保险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申报债权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指定某保险基金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充分披露易某保险公司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并作出详细说明,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实体新能源车企作为重整投资人。2023年1月12日,法院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投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保单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219家,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京74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易某保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本案破产重整程序。5月24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案件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从而最大化保护易某保险公司保单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法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法院公告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当日,易某保险公司同时公告继续经营和全面履约,稳定市场预期。在易某保险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受理阶段,法院充分调查、确认存量保险业务具备继续经营可行性、保险合同具有全面履行可能性后,协调易某保险公司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同日,发布继续营业暨存量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公告。易某保险公司承诺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消费者合同权益不受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该承诺稳定了市场预期,也为后来成功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奠定基础。
二是创设保险基金公司统一代理保单债权人机制,保障重整程序依法有序推进。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间,法院与银保监会、易某保险公司清算管理人协商确定某保险基金公司统一代理、全程参与易某保险公司重整工作的方案。法院监督指导某保险基金公司统一代理7641家保单债权人申报债权逾亿元。某保险基金公司作为保单债权人的代理人,同时作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全程参与易某保险公司重整工作,包括参与易某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监督投资人招募流程、投资方案、易某保险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等,并在审查清产核资结论基础上评价投资人的投资方案。某保险基金公司全程参与易某保险公司重整工作,既减少了保单债权人的程序负担,又确保了程序公正。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保单债权,采取分类申报、分别审查的处理方式。银保监会接管期间,易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履行情况不同,主要包括:1.破产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已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尚未完成赔付的保单;2.破产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终止的保单;3.已申请退保,但保险人尚未退还保险费的保单等。基于上述客观情况,法院采取了保单债权分类申报、分别审查的处理方式,对不同类型保单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表决权行使、债权清偿、重整方案等分别作出安排,有效保障案涉保险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是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最大化保障保单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过程中,借助重整投资人的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推进易某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向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延伸,扩大实体与金融协同效应,提升了易某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为稳妥处置并化解案涉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已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易某保险公司的职工债权、保单债权等各类债权全额现金清偿,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支付;暂未确认、未申报的保单债权以保险责任准备金预留偿债资源,如实际应受领的债权金额超过预留偿债资源,由易某保险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重整投资人保障易某保险公司按重整计划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全额现金偿付。
裁判要旨
针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保单金额及履行情况不同等情况,为最大化保护全体保单债权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防范化解风险,有必要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构建风险隔离机制。在构建风险隔离机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受理重整申请后及时公告保险公司存续保单业务继续经营、全面履约,稳定市场预期;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统一代理债权申报、全程参与重整程序;针对不同类型保单债权分类申报、分别审查;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保障保险公司按重整计划和相关合同约定全额现金偿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9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