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府院联动整体处置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效用
北京金融法院 2026年02月03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府院联动整体处置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效用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水处理公司、某环境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水处理公司、某环境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水处理公司、某环境公司未按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某某水处理公司因无法正常运营已被临时接管;其核心资产为当地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和构筑物;申请执行人一直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同时还是接管小组成员,且其所属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具有污水处理业务。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北京金融法院制定了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总体方案,双管齐下,同时推进。一方面充分运用工作室机制和其他途径积极寻找引入投资方,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处置案涉资产,并做好申请执行人接手污水处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工作。


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等资产予以查封、评估,评估价格为3.8亿余元。同时,通过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平台、申请执行人自发寻找等多种方式发现潜在投资者。后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经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以二拍保留价格抵债,通过以物抵债,申请人取得了某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的所有权。截至目前,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一切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融资租赁与PPP项目交叉重叠产生的新类型纠纷,是金融创新引发的一起案例。在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融资业务中,交易结构与风控措施不断创新,市政设备设施与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新型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成为担保财产的趋势在持续扩大。融资方出现违约以后,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成交确认、以物抵债、权利交付等诸多环节尚无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亦无成熟规范的司法先例,成为金融执行中的新课题和操作难点。特许经营权与相关设备、构筑物等虽然属于法律上独立的物,但此类资产不具备一般商品的市场流通性。如果拆分处理,不仅会导致资产价格严重下跌,还会严重影响其整体效用的发挥,不利于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而且可能因特许经营权与其他资产由不同买受人竞得而产生衍生纠纷,大大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本案中的特许经营权作为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资源,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已经无法正常运营,其配置效率极为低下,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还存在污水外溢污染环境的现实风险。因此,除了一般执行案件实现胜诉债权的目标任务外,本案还需注重资产效用最大化公共服务延续性,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故本案的处理必须要统筹保障基本民生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实现资产效用最大化、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三重目标。法院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就案件各个环节充分交流,最终确定了案涉特许经营权可以进行司法处置且应与租赁设备和配套房屋一并处置的强制执行方案,并取得了当地政府对该方案的书面认可与支持。


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资产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通过行使以物抵债的权利,取得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的所有权。至此,本案案涉相关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被执行人产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较好实现了保障基本民生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实现资产效用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三重目标,还推动了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的平稳运行,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联动弥补了市场在稀缺资源配置中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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