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2021年09月30日 阅读次数: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57日受理王景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贾跃亭等21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景、刘国梁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7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据此,本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王景,女,19721月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联系方式343733997@qq.com

  拟任代表人:刘国梁,男,197111月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联系方式343733997@qq.com

  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3号楼121503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被告二:贾跃亭,男,1973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

  被告三:贾跃民,男,1968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四:吴孟,男,1973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五:贾跃芳,女,19636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六:吉晓庆,女,1980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七:曹彬,男,19715月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八:朱宁,男,1973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九:沈艳芳,女,1971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十:张特,男,19806月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十一:赵凯,男,19868月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十二:邓伟,男,19758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三:刘弘,男,19733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十四:张旻翚,男,1978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五:谭殊,女,197511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十六: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董事长。

  被告十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被告十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董事长。

  被告十九: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辉。

  被告二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1幢外经贸大厦9922-926室。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首席合伙人。

  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跃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王景等11名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 940 339 元;判令贾跃亭等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21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自2010730日(含)至20177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7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现简称为乐视退,证券代码:300104),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10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s://bjfc.bjcourt.gov.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前述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110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可以于202110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特此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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