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新规出台后首案
北京金融法院 2022年01月27日 阅读次数:

  126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原告陈某诉北京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高管等10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召集各方进行了庭前会议。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后,法院审理的首个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线上参加此次庭前会议。

  原告陈某于20169月购入某科技公司股票。201612月网易财经连发数稿,称该公司隐匿巨额债务。20215月,上交所向某科技公司发出纪律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上市后的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陈述违法事实。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公司独立董事、高管等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此前未获行政处罚,目前公司已退市。

  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指导各方围绕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各被告是否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过错等几方面展开法庭调查。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点围绕废除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前,合议庭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予以释明,该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附件: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1306240

办公时间: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