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实务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 2022年05月21日 阅读次数: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郭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线上讲授“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本次课程的主题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实务问题”。

对于“执行”程序,许多同学并不十分了解,郭杰法官在开始授课前,先向大家介绍了执行程序的基本定义、内涵和价值追求,为整个课程的讲授建立了良好的基础。随后,郭法官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讲解了执行依据认定被执行人存在的违约情形以及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郭法官接着从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基金管理费的执行问题、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等四个方面展开。其中,引发异议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冻结对外股权等财产。其引发的异议类型包括被执行人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和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引发异议的原因之一为基金管理人既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同时又作为具有独立性的基金之管理人,可能出现代表基金而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另外一个原因则是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股权,是其他基金的财产,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

郭法官特别提出,仍在托管行账户上、未被提取的基金管理费,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以执行;实务中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条件,应当尊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涉及各相关方在三个层面的利益冲突,需要执行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平衡。

授课结束后,同学们还就此类案件实际办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与郭杰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同学们纷纷表示,郭杰法官的授课围绕典型案例展开,内容具体,形式生动,让大家从实务层面了解到了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好的提升了大家对执行工作的兴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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