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财经】孩子患重病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老人理财产品亏损谁该担责?
北京金融法院 2026年06月03日 阅读次数: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系列金融典型案件,覆盖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其中,儿童确诊罕见病遭保险公司拒赔、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亏损等案件,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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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检测报告不符条件”拒赔


小浩出生于2020年3月份,在他两岁多的时候,小浩妈妈察觉到了孩子的异常表现:走路总是挺着肚子,不爱跑跳,平衡及协调能力较差。通过医院的血液基因检测,小浩被确诊为一种严重的肌营养不良症,后续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此时,小浩妈妈想起在孩子几个月大时,曾在网上为其购买过一份重疾险。



患儿家长 王女士一年缴费应该是1900元出头,然后它当时宣传的只要患了重疾就能理赔。


小浩妈妈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客服却表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理赔,需要提交肌电图、肌肉活检等检查结果,小浩妈妈提供的基因检测确诊报告不符合理赔条件,因此不予理赔。


患儿家长 王女士:理由就是我没有肌肉活检,没有肌电图这两个检查,我们的孩子本来他的身体就是肌肉逐渐萎缩,如果我们(活检)还要给他再拉一个伤口,他那个伤口可能永久就恢复不了了。


无奈之下,小浩妈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小浩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争议的焦点仍是:以“未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诊断证明材料”为由,不予理赔是否合理。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舒翔: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协和医院相关领域的顶级医学专家,了解到在杜氏病的临床确诊领域,基因检测标准已是目前公认的黄金标准,不仅创伤性小,检测准确度也极高,商业保险机构不应依据合同中僵化的条款规定拒绝理赔。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认定:小浩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在法院的高效推进下,小浩妈妈很快拿到100万元的理赔款。


患儿家长 王女士有了这笔理赔款,起码现在我就可以给孩子争取一些时间,我就可以给他放心地用现在最好的治疗方式。


同样是孩子患重病,李先生也遭遇到了拒绝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是没有采用合同约定的治疗方案。我们再来看这起案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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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未采用合同约定治疗方式”拒赔


2023年8月,六岁的小李被医院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这是一种遗传代谢重大疾病,患者体内的铜离子无法正常排出,会引发肝硬化、震颤、精神症状等严重症状,需要终身治疗。家长李先生在孩子一岁时,曾为孩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40万元。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未进行螯合剂治疗,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约定,合同约定必须采用螯合剂治疗,他们才认为符合理赔条件。


患儿家长 李先生:我们咨询过医生,螯合剂更多是针对成人铜的伤害已经达到可能不太可逆的程度时,才会使用的强药性治疗药物。对于小朋友来说,并不需要使用螯合剂。


肝豆状核变性的治疗方案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服用铜螯合剂,增加尿铜的排泄量;二是服用阻止体内铜吸收的药物。医院根据小李的病情及身体状况,采取了第二种方案,通过补充葡萄糖锌片的方式治疗。


患儿家长 李先生我们只是站在保护好孩子的基础上,选择有效治疗方式。第一次开庭,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败诉了。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条款里有明确列出对应的确诊方式和治疗方式。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使用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就此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这也成为二审庭审的焦点。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厉莉:医学是不断发展的,重大疾病保险的时间跨度比较长,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基于当时医学的判断不足以覆盖未来,保险条款的制定也应当与时俱进,不能和医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小李保险赔偿金40万元,并豁免小李保险合同后续保险费。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厉莉: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能以限制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作为保险是否理赔的条件。


如今理财已成为很多人规划生活、进行个人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机构也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出现亏损,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是否真的都是买者自负,投资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我们来看案例解读。


理财产品亏损谁该担责?

法官:并非全是“买者自负”


黄莹荧是北京金融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过的金融案件已超过2000件,她告诉记者,近年来,和理财产品相关的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在她介绍的一起典型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将尚某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更高的基金b产品中。而当尚某准备赎回基金b产品份额时,发现已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黄莹荧:我们发现尚某在购买a基金的时候,已经是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那么在更换为b基金的时候,销售人员只是说给客户换一个基金产品,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这个基金产品是什么、底层资产是什么、它的风险在哪儿。


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也就是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合格产品推荐给合格投资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基金b产品的条件。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黄莹荧:综合上述因素的考量,我们最终判决金融机构承担了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我们提到的这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前提是需要由卖者尽责。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理财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信托合同纠纷等各类案由。法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刁天:今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当中也压实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禁止销售人员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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