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12社会与法 | 借名买车惹来的麻烦
北京金融法院 2026年06月26日 阅读次数:

自己花钱买的车,突然被法院拖走了。理由是:这辆车登记在朋友名下,而朋友欠了债。那么,实际出资人能不能把车要回来?北京金融法院的这份判决给出了答案。但法官同时发出明确警示:法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但绝不认可借名买车的违法行为。


车子突遭查封 多年积蓄堪忧


2025年1月4日,岳先生接到一个电话。他停在车库里的车,被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查封、准备拖走。原来,岳先生的这辆车一直登记在他的朋友周某名下,而周某因欠某公司一笔借款未还,被法院强制执行。


岳先生 事主:(法院执行人员)突然到我们住的车库里边,然后给我打电话说这个车要开走,当时我就懵了。


岳先生在北京做窗帘测量和安装生意,他每天开着这辆车上门为客户测量尺寸,以及拉货。来北京近二十年,这是他养家糊口的重要工具。


岳先生 事主:这辆车对我生活影响非常大,因为我出去量尺寸,安装,做点小生意全靠它。没有车,我在北京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对家庭生计影响极大。


借款解决急用 换来十年用牌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10月。当时,岳先生的朋友周某准备离开北京,手里恰好有一个闲置的小客车指标。周某急着用钱,而岳先生正好需要一辆车在北京跑生意。商议过后,两人签下了一份为期十年的协议。


岳先生 事主:协议大致的内容就是,他从我手里拿走了14万(元)钱,然后我用他的标,签的是10年的协议。10年以后,他把我的14万(元)还给我,我把标还给他。目的就是,他着急用钱。


拿到指标后,岳先生又花了135000元,在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车。加上借给周某的140000元,他在这辆车上总共付出了275000元。从那以后,这辆车一直由岳先生使用。每年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他交的,保养维修也都是他在做。发票、保险单据、保养记录,他一项不落地保留着。在他心里,这辆车从里到外都是他的,但他没有想到的是,车辆登记在周某名下这个事实,日后会给他带来一场漫长的官司。


岳先生 事主:查封之后就联系(我朋友周某),他也表示歉意,但是说自己没有能力去把这事摆平,也想还钱但是还不上。


异议被驳再诉 一审仍未支持


车辆被查封后,岳先生先是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返还车辆,但被驳回。他不服,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车辆登记在周某名下,岳先生虽然能证明自己出了钱,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这些证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于是法院再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岳先生 事主:当时拿到这个判决书的心情是心里非常失落的。因为我觉得我的证据链挺全的,我也没找律师。车是我花钱买的,我有发票,每年的保险、保养,给周先生签的协议,都在我手里。


但消沉过后,他决定再试一试,这辆车是他和妻子多年打拼攒下的绝大部分财产,也是他在北京立足的依靠。如果就这么没了,他不甘心。


岳先生 事主:因为我觉得这个车是我的,我不能放弃。这个车是我们家里这么多年的一切财产,这些钱都是我们夫妻两人共同挣努力挣来的,也是我们绝大一部分财产,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把它要回来。


证据链完整 物权归实际出资人


岳先生决定上诉到北京金融法院。这一次,他请了律师,把证据链重新梳理了一遍。购车发票、付款凭证、五年的保险单据、保养维修记录,全部提交。更重要的是,二审中,消失已久的周某终于出现了,他出庭作证,陈述的事实与岳先生完全一致。


岳先生 事主:证据链比如说我的购车发票、买车的合同,这都是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供的。还有一个就是周先生当时联系不上本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这个案件。后来在二审的时候,他参与了这个案件,也把事实的情况描述了一遍,跟我是说的是一模一样。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标准上。车管所的登记能否等同于物权?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的登记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上路的一种管理措施,并不是物权登记。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这个案件其实一二审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对小客车这种特殊的标的物,在所有权的认定上究竟依照一个什么样的标准。行政管理的规定,比如说登记,它是否起到了对权利的设定以及确认的作用?我们最后的审理认为,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物权做一个严格的认定。登记只是一个具有公示对抗作用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能取代对物权的确认。


基于这一认定,北京金融法院最终确认岳先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他享有的物权,足以排除债权人基于对周先生的债权而申请的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这辆车,终于可以回到岳先生手中了。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 副庭长:我们从物权的归属的角度认定,这个车辆真实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实际出资购买的这个人。机动车的登记以及上牌行为,不是一个物权行为,而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对车辆上路管理所做的行政管理措施。我们最终认为,所有权还是应该归岳先生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享有的物权,就具有排除相应强制执行的权利。


车虽判归个人 违法仍受惩戒


2026年2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确认车辆归岳先生所有。判决下来了,车也保住了。但法官同时强调,确认所有权和认定违法行为是两回事。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这个案件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会不会产生说我们确认了岳先生享有这个车辆的所有权,并且让他取回了车辆、排除了执行,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对他这种借名买车行为是合法性的确认?我想这是一个误解。我们在判决的过程中,同时对他的相应行为进行了训诫,在判决书中对他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做了认定。同时,我们还对他的违法行为以及小客车指标的使用行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了线索,由相关部门对他做出下一步处理。


那么,借名买车究竟违反了哪些规定?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出借、借用小客车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管理机构将作废相关指标,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行为人的指标申请。也就是说,岳先生虽然保住了车,但他的借名买车行为,仍然要面临行政处罚。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我们应当遵从当地小客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支持了你的物权所有,就认为支持你这种借名买车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对当地的公共管理秩序、对小客车指标的管理秩序会有所影响,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的。我们在判决的过程中,也对他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


以案汲取教训 借牌风险巨大


2026年3月,岳先生终于拿回了自己的车。这场官司虽然赢了,但岳先生说,这一年多的折腾,让他身心俱疲,最终虽然拿回了车,但也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他用自己的教训,给其他人提了个醒:借牌租牌,风险巨大,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指标,才是正道。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在这个日常生活中,不管自己可能在某方面有急切的需要,但是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从事相应的行为,否则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给自己和其他人,甚至给社会秩序带来非常大的不良影响。法律保护你的合法财产,但绝不认可借名买车的违法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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