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就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北京金融法院 2021年04月30日 阅读次数:


  4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审结部分一审案件,本案是首次就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颜某所有的号牌为冀×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2019年,该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造成号牌为京×车辆过火受损。号牌为京×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甲保险公司对该车进行赔付后,向颜某及乙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审法院认为,颜某作为车辆的管理人、维护人,应当对号牌为京×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颜某与乙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已经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当由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月27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经过审慎评议,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本案中被保险人颜某应付的赔偿责任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也未有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故颜某与乙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据此当庭宣判驳回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撰稿人:石雨冰
摄影人:曾巧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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