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率?法官:不靠谱,还违规!
北京金融法院 2021年08月02日 阅读次数:

 6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正式施行,这在金融界引起不小反响。

  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平时大家或多或少都会买一些理财产品。面对市面上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肯定会货比三家。比的是什么?当然是收益率。一个理财产品宣传自己的年化收益率是6%,另一个说是4%,投资者肯定选择前一个。

  不过,银行拿了钱也是要去投资的,是投资就有风险。银行也有可能实现不了预计的收益率,如果银行还按6%向投资者兑付,就会亏损。所以,有的理财产品就在宣传上玩花样,明明只是“预期收益率”,但却让投资者误以为是“现实收益率”,结果到期兑付不了,从而产生纠纷。

  为了防止这种乱象,也为了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前些年国家出台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并且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转化。

  所谓净值型,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市场化,投资收益实际上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固定的情况。投资者可能会拿到更高的收益率,也可能会拿到更低的收益率,甚至有可能会亏本。

  不提收益率了,那理财产品怎么进行宣传?取而代之的就是“业绩比较基准”。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就是理财公司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或者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为自己的投资业绩设置的“小目标”,只有参考价值,并不表明会按这个进行刚性兑付。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进行展示,仍然会让投资者产生误导,以为是预期收益,甚至会以为还能得到刚性兑付。

  为了防止这一点,627日,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了不得“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外,还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就是说,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得一五一十说清楚,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不能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当然,还有很多禁止性的规定,投资者感兴趣的话可以在网上查阅《暂行办法》。

  最后,还得提醒一下:如果有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有上述行为,那基本可以判断——“不靠谱”。并且,他这样做是违规的。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保本一说,投资者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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