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养老骗局,守好银龄“钱袋子”
北京金融法院 2022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

515日,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为契机,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推出的公益司法普法节目——“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正式首播,首期节目主持人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及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舒锐,通过百姓身边的案例,深度解读养老诈骗相关的内容。活动结束后,全网各直播平台观看量近33万人次。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回顾一下第一期节目的精彩内容。

直播节目首先围绕“以房养老”展开讨论。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介绍,“以房养老”主要是指老年人将住房反向抵押给保险公司,从而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这本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部分不法公司和人员,却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对老年人实施欺诈,导致部分老人陷入房财两空的境地。

“以房养老”骗局是如何发生的?

王雷教授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养老”)为“名下有房产、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养老思路,帮助老年人获得“养老钱”。“以房养老”套路贷诈骗是借“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房养老”套路贷诈骗导致参与其中的老人不仅没拿到养老金,还失去房屋。

他提到,此种套路贷的运作流程通常为:老年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理财方介绍的出资方,老年人与出资方签订借款合同,老年人将所借资金投资理财方的以房养老项目获取理财收益作为养老金,理财方向出资方支付利息。老年人委托理财方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房屋出售和抵押登记手续。经公证的抵押合同赋予合同强制执行力。而理财方汇集的大量资金形成脱离金融监管的巨大“资金池”,这些资金脱离监管被挪作他用后,理财方资金链断裂、无法代为还款,出资方申请强制执行老年人所抵押的房屋,导致老年人的房屋被强制执行。“以房养老”套路贷使得老年人陷入合同陷阱之中,最终房财两空。

舒锐副庭长也表示,老人被骗,更多的原因是错误的炒作和被骗子歪曲“以房养老”的概念。他提到,实际上,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发展的仅仅只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在本质上只是一种保险产品。这种保险的商业逻辑本身也很简单:老人将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给老人钱,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屋进行清算,即便要简称,也要简称为“以房养老保险”。这是一种保险产品,而不是投资、理财产品。但遗憾的是,“以房养老保险”被口口相传为“以房养老”,从而使人们产生曲解。

正是因为名不正,很多不法分子就开始对“以房养老”进行了各种演绎,甚至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以权威机构名义蒙骗老人。比如某公司打着国家政策鼓励的旗号,向老人们兜售所谓“以房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是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但实际上,他们说的“以房养老”和国家鼓励的“以房养老”,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正规以房养老业务和诈骗之间应当如何鉴别?

舒锐副庭长表示,正规的“以房养老”就只是一种保险产品,全称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而假的“以房养老”则各有各的套路。

1正规的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经营。目前,只有两家保险公司有相关产品。

2正规的保险中不会出现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理财合同。

3正规的保险,房屋所有权始终归老人所有,保险公司只要抵押权,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

此外,舒锐副庭长还提到,居住权作为《民法典》202111日实施后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以往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种新的权利。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其实通过这项权利,老人就可以放心提前把房子过户到赡养自己的子女名下,以让孩子们更有动力实现“养儿防老”,但要求为自己设立拥有居住房屋的权利。老年人也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以房款养老,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以避免出现“钱没了,人还在”的窘境。

王雷副教授也提醒,“以房养老”套路贷存在五点法律特征:

1存在复杂的合同架构,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代为还款合同、养老服务协议等等,形成法律闭环,老年人难以具备相应专业判断能力。

2实施套路贷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经常夸大宣传、宣称自己有官方合作背景,获取老年人的信赖。

3实施套路贷的经营者经常安排其工作人员作为代为办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登记手续等全套事务的受托人甚至出资方。

4套路贷所涉及受害人人数多、金额大,形成脱离监管的巨额“资金池”,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5需要通过穿透式审判理念,结合证据链,透过现象看清套路贷的本质,认定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或者老年人不具备交易意思表示而合同不成立等。

此外,老年人在涉及到相关项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1老年人在“以房养老”相关合同书上签名、按指印时要慎重,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辨析合同内容,回归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本真面目,透过合同迷雾识别抵制套路贷。

2套路贷下的借款合同通常会约定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

3对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高收益的养老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理解其商业逻辑。

王雷副教授表示,“以房养老”是我国对养老方式的一种新探索,我国的法律也对此给予相应的保护。同时,民法典中的合同不成立、可撤销、无效制度对保护“以房养老”套路贷的老年人具有重要意义。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设定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以实现“以房养老”。相对比于保留居住权的住房买卖而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住房的所有权。居住权制度是法律对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的重要法律措施。

除此之外,遗赠扶养协议也是“以房养老”的不错选择。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对老年人的房屋等财产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保健品骗局

除了“以房养老”圈套,此次节目还将目光聚焦到另一个常见的诈骗圈套:保健品诈骗。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出现一些商家,以抽奖、免费旅游等噱头吸引老年人;以免费体检等方式,谎称老年人患有疾病;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销售非法、质量不合格产品等等。那么老年人应当如何防保健品诈骗?

对此,王雷教授表示,第一,善于分析养老产品、服务背后的商业逻辑,对事出反常之处保持足够警惕。第二,跟进关注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涉老诈骗案例,提高防范诈骗的意识。第三,对超出自己判断能力的问题,善于寻求专业帮助。

在舒锐副庭长看来,不法分子往往抓住老年人渴望健康、渴望关爱、渴望沟通与交流的心理和认知能力有限的弱点,通过各种“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五花八门方式,挖空心思实施诈骗。

假如老年人不幸遭遇保健品骗局应该怎么维权?王雷教授给出了四点建议:

1增强自己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与能力,证据思维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内容。

2依法积极理性维权。善于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网购交易中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跑路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涉老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人不幸遭遇保健品骗局,维权的对象不仅仅是销售者,还可能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等,当然这些主体承担责任是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的。

舒锐副庭长提到,如果生产、销售保健品欺骗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如果生产、销售不安全的保健品,按照食品卫生法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同时,去年年底,两高修订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规定。

对此,舒锐副庭长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要养成在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中留取证据的习惯。同时,出了纠纷,还是首选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向食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请求追回被骗钱财。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但是一方面由于司法本身确实有其滞后性、程序性等特征,另一方面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也只能就案论案,在个案中判不良商家对原告个人进行赔钱,没有办法直接对不法商家进行惩罚或者及时制作其违法行为。

所以无论从个人维权的实效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我们应该首选行政执法机关先行及时介入。同时,这也更有利于证据的及时保存。当行政机关无法解决,或者因有所争议,无法做出判断,再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定分止争。

互动环节

问网友@一只小鹌鹑子:

我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以房养老的合同,过了几年后,我不想以房养老了,那时我可以免费解除合同吗?

王雷: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并没有向保险人事先支付保费,而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养老年金。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中的抵押住房是为投保人的“应交养老保险费”向保险人作担保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至于投保人是否有权免费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网友@為你靜芷wanan:

我之前被骗过一次,上周有公安局的人给我打电话,说要逮捕那些骗我的人,要我给他银行卡号,缴纳保障金,我需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吗?

舒锐: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公检法机关不会找被害人要任何的钱,也不会要保证金。不是公安局的人,找你要钱,那叫诈骗;真是公安局的人,找你要钱,那叫索贿。你就记住了。谁找你要钱,都不好使,都不给,就对了。

据了解,57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和推进会,部署打击整治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同时,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养老诈骗”举报通道。希望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骗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件: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1306240

办公时间: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