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2023年03月28日 阅读次数:

北京金融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2)京 74 执 482 号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高枫、杨卫林、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枫、杨卫林、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


一、执行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 74 民初 996 号民事判决。


二、执行标的

人民币 22 400 万元及利息。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培源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枫。

高枫,男,1969 年 10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黄河南路 20 街坊 3 栋 2号。

杨卫林,女,1966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东街北一街坊 3 栋 2 号。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三厂(旧洞沟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赫。


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三厂东。

法定代表人:杨卫林。


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西路南段 48 号。

法定代表人:姜向阳。


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牌楼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冯时泰。


四、悬赏条件

从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枫、杨卫林、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以下比例奖励举报人:

回款金额不足人民币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8%支付悬赏金;

回款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5%支付悬赏金 ;

回款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2%支付悬赏金;

回款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9%支付悬赏金;

回款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5%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法院发放。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

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五、举报财产线索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举报方式

联系人:刘法官 侯法官

举报联系电话:010-61306145 61306142(法定工作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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