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有风险 切莫大意引麻烦
北京金融法院 2023年03月17日 阅读次数:

案例还原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收到了李某邮寄的再审申请书,申请书称其一直居住在湖南,并不在北京居住,亦未向A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购车贷款,也未收到所谓的车辆,更不知道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但两个月前却收到了北京某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其向A汽车金融公司支付购车贷款二十余万元。

法官经过了解,原来是李某的朋友郭某打算贷款购车,但由于其征信有问题,无法通过贷款审批,于是就联系李某,拜托李某帮忙贷款,并表示一定按时偿还款项,不会给李某造成任何负担。李某碍于情面,就将其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了郭某,并在A汽车金融公司贷前电话确认时表达了购车贷款的需求和意愿。直到后来A汽车金融公司电话催款,他才知道郭某并未按期偿还购车贷款。

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汽车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借名买车”等一系列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逃避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避贷款障碍等。“借名买车”虽然操作起来并不复杂,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风险:

第一,所谓的“借名买车”合同,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旦发生纠纷,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出借人”往往难以通过“借名买车”合同向实际购车人主张权益。

第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借名人”为贷款购车合同的名义相对方,在“买车人”拖欠、不偿还、无力偿还购车贷款的情况下,“借名人”往往会成为法律上的还款义务人,如果“买车人”恶意逃避,“借名人”还可能会“钱车两空”。

第三,由于机动车具有特殊性,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如果“买车人”购车后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旦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借名人”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如果“借名人”与“买车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伪造资料骗取贷款、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则会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第一,“借名买车”有风险,证据材料要留存。在贷款购车时,如确实存在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要注意签订免责协议和车辆所有权归属协议,同时注意留存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第二,身份证、银行卡应妥善保管。根据法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出租和转借银行卡给他人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严重的则可能会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面临刑事处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认识到身份证和银行卡的重要性,避免出现人证或人卡分离的情况,防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存在身份证、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或者丢失等情形,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和传票时,要认真对待,积极应诉,不能存在“事不关我”的侥幸心理,应当迅速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行使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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