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7月08日 阅读次数:

202478日,恰逢第12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庭召开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助力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本次发布会是北京金融法院依托金融巡回审判机制召开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会后接续召开金融审判服务保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这是该院探索服务和支撑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一次有益尝试。

建院三年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此外,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偿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因保代业务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

保险行业不断创新发展,具有投资理财、生存保障、健康医疗、意外伤害赔偿、责任赔偿、普惠养老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推陈出新,组合投保、中介代保等交易实践和交易范式变化不断。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介绍,保险业呈现出以下三种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为快递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工作人员提供的新业态商业保险产品得到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投保人一方与保险机构争议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如实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北京金融法院作为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理念,宋毅副院长介绍了北京金融法院在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方面的工作举措。在审判工作方面,北京金融法院加强专业化和精细化审理,办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推出多项重点调研成果。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内的6家金融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解纷合力。在诉源治理方面,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调解组织、保险机构等主体对接,围绕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违规展业突出问题,定期发送合规共治提示,构建共治提示、专项调研、司法建议、案件通报等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反馈机制。在普法宣传方面,依托北京金融法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司法指导中心等载体,为中小微企业、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法律知识普及、保险纠纷解纷引导等特色司法公益服务。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兆晖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孙兆晖庭长表示,案例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宽进严出现象、诚实守信原则、格式条款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机构合规经营,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但通过互联网来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发布后,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就保险行业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以及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向现场媒体记者作了详细的解答。

新闻发布会后,北京金融法院接续召开金融审判服务保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听取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对法院服务保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人大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寺药店咨询药师张海鸥 :金融是国之大者,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三年来,办结了一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优质案件,有助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助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相信金融法院未来能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贡献更大的力量。


北京金融法院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

1.再保险中保险分出人需诚信理赔,否则保险分入人可相应降低跟随赔偿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案

2.保险公司作误导性宣传,可能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管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3.保险公司对车辆使用用途应预见而未进一步核实,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4.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应综合考虑关联保险产品辐射范围,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信赖利益——刘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案

5.保险公司未对投保条件进行审查,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魏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6.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某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7.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时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唐山市某钢管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8.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明确说明不同险种之间的关系——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件: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400-010-0101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