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破产止息规则在票据债务人责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7月31日 阅读次数:

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地使用,作为支付工具、信用工具,已经渗透到经济联系、商业往来、财产流转、债权债务等关系中,可以说票据的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便捷。同时,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矛盾纠纷,其中票据追索权纠纷就是一类典型案件。

本案是上海某银行诉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三位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案件,主要涉及破产止息规则在多位票据债务人先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适用问题,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各债务人所应承担利息的范围和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破产止息规则在票据债务人责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诉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各票据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主从债务之分,共同向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多位票据债务人先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情况下,各票据债务人应在各自的破产程序中独立适用破产止息规则,承担因未能如约兑付产生的票据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上海某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上海某银行申请对4张电子汇票贴现,汇票金额合计1.59亿元,贴现利率(年息):4.9%。电子汇票的出票人均为某物产公司,承兑人均为某财务公司,到期日均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3日,上海某银行向某财务公司、某物产公司、上海某公司分别发出《提示函》提示按时足额付款。6月1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票交所系统向某财务公司发出提示付款,显示确认拒付。6月11日,上海某银行通过票交所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同日,向上海某公司、某财务公司发出《逾期/欠息催款通知书》。 6月12日,上海某银行向上海某公司、某物产公司发出《票据追索通知书》。2023年3月3日,上海某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公司、某物产公司、某财务公司支付汇票票据款、利息、律师费,共计项总计167 248 831元。另查,上海某公司、某物产公司和某财务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4月20日和10月1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某银行的票据追索权是否已消灭,各票据债务人承担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范围认定问题。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判决:

一、确认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对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基于票据权利享有159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9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610日起至20233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权;

二、确认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对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基于律师费用享有39750元债权;

三、确认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对某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159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610日起至20234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权;

四、确认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对某财务有限公司享有159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610日起至202310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权;

五、驳回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持票人上海某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上海某公司、某物产公司、某财务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付的事实。上海某银行有权向其前手上海某公司、出票人某物产公司、承兑人某财务公司行使追索权;

2.上海某银行作为债权人虽申报破产债权,但仍未受偿,背书人上海某公司、出票人某物产公司、承兑人某财务公司应共同对持票人上海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3.上海某银行主张案涉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直至汇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某财务公司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规定,主张其停止计息的时间应与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某物产公司保持一致。对此,法院认为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不存在主从债务之分,对于破产止息规则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适用,需充分考虑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在公平分配债务方面的独特价值,在多位票据债务人分别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各债务人应独立适用破产止息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定票据责任,而不是统一以某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准,计息截止日应为各自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破产受理当日0时起不再计息;

5.由于本案三被告在审理期间先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尚未终结,因此对于上海某银行要求三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请,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做出确认类判项,不应再作出给付类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行使票据追索权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期间,票据背书人、出票人和承兑人等三名债务人先后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此给票据持票人权益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本案妥当适用了《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认定多位票据债务人利息责任问题上准确适用了破产止息规则,确认了原告对各被告享有债权及应付利息,有效维护了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促进票据的便捷流动、维护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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