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参考 | 北京金融法院以审判树规则助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8月28日 阅读次数:

7月8日,恰逢第12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保险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通报。

“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但通过互联网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让人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兆晖的介绍,也是当前不少投保人的心声。

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存在的相关共性问题,北京金融法院近年来加强专业化和精细化审理,通过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推出多项调研成果,并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6家金融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解纷合力,同时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调解组织、保险机构等主体对接,围绕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违规展业突出问题,定期发送规范共治提示,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反馈机制。

聚焦核保义务严防“宽进严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各种传统产业全面而持续的交织融合,数字金融在金融市场上的占比逐步攀升,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中,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中,互联网保险占比达60%以上。

“自2021年3月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纠纷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共受理相关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多亿元。”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说,上述案件中大部分涉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保险产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不仅关系到保险机构长期发展,也会对民生福祉、实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021年4月,于某为魏某在某网络保险平台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1月,魏某遭遇交通意外。理赔阶段,保险公司核实到魏某是从事营运货车职业,随后向于某发送解除合同拒赔通知,理由是“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类表1-3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在投保页面上缺少投保人一方填写告知职业信息的位置以供保险人核实,且职业列表链接隐蔽,需要投保人拉动下拉条才能够查看。同时,职业列表内容复杂,对于职业风险分类,不同主体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投保人作为普通公众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当前,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孙兆晖说,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的态度订立保险合同。

孙兆晖称,上述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职业性质等投保条件负有进一步询问、审核的核保义务,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未经核实已然同意承保的,不能以被保险人职业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分散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投保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根本就不符合投保条件,就意味着这种不确定性根本不存在。”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认为,这样的保单存在于保险市场,伤害的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行各业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必然对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无论从保险业自身发展,还是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都建议保险机构重视履行核保职责。

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建议,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规范建设,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的培训,提升核保意识,坚决杜绝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审慎核保的行为。同时,应严格履行核保职责,遵循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之际,对关于是否符合投保条件的问题进行充分询问,并且明确告知投保人一方要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法院提醒,不能以投保人自查,代替保险机构核保。

对于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和新类型保险产品,北京金融法院不断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精细化审理力度,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对保险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化审判模式,通过扎实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高质量裁判为保险机构展业提供规范指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位列其中,判决书中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且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以防“宽进严出”。

聚焦诚实守信引导机构规范宣传

“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管某看到网络平台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后,即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投了保。然而,当管某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后,在理赔时才发现,这款“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却不包含对骑行人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障。面对这样的事,管某难以接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相关投保页面突出宣传了“意外风险防范功能”,管某受该宣传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

孙兆晖表示,保险公司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准确地向消费者推广和说明保险产品的功能,规范、审慎订立保险合同,以义取利,切实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对于保险产品不具备意外伤害赔偿功能的,不应在保险产品宣传中暗示或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保险产品包含意外事故赔偿的情形。如果消费者基于宣传误导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可能须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

“除了对保险产品存在夸大性甚至误导性宣传的现象,我们还注意到,个别互联网保险产品在销售时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对浏览过页面但未购买保险产品的人员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厉莉说,这些行为都会对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并对消费者权益带来伤害,建议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销售端的规范性,严格落实《互联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普遍存在的格式条款难以理解和判断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提醒,采用保险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且与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保险机构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相关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那么,保险机构应该如何通过互联网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厉莉支招称:“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程度奉行‘将丑话说在前面’的原则,将'丑话’充分地说,明确地说,能多说就绝不少说,努力让保险产品消费者买的清楚明白。”

以审判促规则的同时,北京金融法院近年来将金融司法纳入监管协同范围,在审判机制建设、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职能延伸和法治协同等方面共同发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目前,该院已建立“保险规范共治提示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调解组织等行业管理主体对接,围绕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违规展业突出问题,定期发送共治提示,并构建起专项调研、司法建议、案件通报等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反馈机制,推进解决保险纠纷。

聚焦时代发展助力保险机构因时而动

长期医疗险、终身险等产品因其保障的稳定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稳定保障的同时,也意味着投保时的合同条款或对相关疾病、诊断方式的定义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迭代而“落伍”。此时,如果被保险人身患疾病,很可能难以获得合理的保障。

苏某购买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后,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在进行射频消融手术后,复查显示甲状腺右叶结节部分吸收、体积缩小。事后,苏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医院细胞学检查报告单非条款中规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诊断,因此拒赔。苏某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细胞学检查”与“组织病理学检查”虽在医学标准上存在差异,但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病理学检查会与细胞学检查的结果相斥,故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理赔。苏某已被诊断为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方式才能确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支持了苏某的相关诉求。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对疾病种类、就诊医疗机构加以限定外,还有对诊疗方式加以限定的情况。”对于这样的现象,孙兆晖指出,病患的病情和身体情况存在个体差异,采取何种诊疗方式因病情、身体情况及医疗技术而有所不同,应以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意见为主,患者并无更多的选择权,确诊方式不应受到保险关系的限制与约束。

在孙兆晖看来,保险领域应当顺应医疗技术发展,不断完善和调整保险格式条款,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修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为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但癌症的种类繁多,不同癌症的诊断方法亦不同,细胞病理学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针对不同病灶的准确度也不相同。在最新的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甲状腺外科医师委员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诊治指南(第二版)》(2023年)显示,在甲状腺癌的诊断领域细胞病理学检查已经作为常规、强推荐的诊疗方式,保险机构亦应当考虑作出相应调整。

厉莉坦言,对于互联网保险,司法审判的难点和重点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进一步提升保险纠纷的化解质效,北京金融法院不断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协同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探索推动保险机构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机制,目前已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内的6家金融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金融法治合力,并多途径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调解专家库,提高保险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

北京金融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金融审判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业更加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宋毅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围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保险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较为集中的问题, 如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团体险投保健康询问等开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意见,更好支撑和服务保险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附件: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400-010-0101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