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李某等四人与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案件。
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法官陈良刚担任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诉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安永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认定。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导致上市公司报表虚增大额利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认定李某作为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实际负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提供资金用于虚构贸易业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记载虚假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相关印章保管,涉案相关销售合同由其同意加盖印章,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虚构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翟某某作为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在涉案交易中指示向供应商付款及向采购商开具销售发票,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虚构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吉某某作为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一、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王某某、翟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三、对吉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后李某等四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李某等四人仍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李某等四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