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理财那些事儿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09月26日 阅读次数: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普法服务队走进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社区,审二庭法官助理冯海瑞以“防范理财风险”为主题,为来自该社区的驻地企业员工、居民等人员开展了一场普法讲座。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为帮助社区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理财知识,防范理财风险,减少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本次授课结合大量常见的生动案例,就委托理财的分类、委托理财的避“坑”攻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讲授。

    委托理财的分类

    委托理财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金融委托理财,是指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金融委托理财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五类。民间委托理财,则是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

    委托理财避“坑”攻略

    1.受托公司资质要格外关注。如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企业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受托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委托理财资质,并接受必要的监督管理。

    2.风险测评表格要认真填写。风险测评是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依据。银行等机构会通过调查问卷,对投资者个人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分,进而判断和推荐投资者个人所适合的理财产品。

    3.“保底条款”要格外留神。“保底条款”是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从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和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考虑,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中,保底条款的约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则存在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和市场的基本规律而应属无效。

    4.资金用途要要格外留意。不同的资管产品的资金用途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受托公司必须依据《民法典》《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受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

    5.虚拟货币要格外当心。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法定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

    此次普法活动有干货、接地气,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讲座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对理财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掌握了如何在理财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益颇丰。

    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普法服务队将继续立足自身职能,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为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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