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证券纠纷案件是金融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金融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金融法院开设“融法说‘证券’”栏目。今天推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解析。
在证券纠纷领域,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关系如何? 首先,二者的制度基础都是民诉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根据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来说,起诉时须有10名以上投资人共同起诉,其中需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并提交有关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当发现存在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如果投资人超过50名时,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此时普通代表人诉讼就将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需要提醒各位投资者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有所区别,前者主要是由发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和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在一审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