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五年不动户”银行账户销户,合法吗?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阅读次数: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银行开立借记卡、信用卡,用于储蓄、理财或者消费等。如果我们的银行卡开通五年后从未使用,银行就将这张卡注销,银行的行为合法吗?注销行为是否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1日,李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打算进行储蓄和购买理财产品。账户开立后,李某通过手机APP查看该银行的理财产品,认为相较其他银行的产品没有优势,所以李某并未实际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从未使用案涉账户进行交易,账户余额始终为0。

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2021年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开展清理“一人多卡”、长期不动户行动,督促各银行在2021年实现银行卡数量显著下降。某银行于2021年4月9日在官网发布公告,载明:“在我行开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银行账户,我行将对该账户进行销户清理:1.连续五年以上(含,下同)未发生存取现、转账等交易,账户余额为零;…如您希望继续使用该账户,您可于2021年5月20日(不含当日)之前使用该账户发生任意金额的动账交易,该账户将不被纳入如上个人银行账户强化管理。”某银行通过短信、电话通知李某,但李某手机未能接通。

2021年7月20日,案涉银行卡被销户。李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销户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关于不动户销户的公告是响应国家政策,在支付结算服务方面开展风险排查与整治,以应对打击电信网络违法违规犯罪活动。公告对长期不动户进行清理的管控措施对于防止长期不动户被违法犯罪活动所利用具有必要性。李某名下案涉账户属于长期不动户,符合某银行公告中需要进行销户清理的账户特点,账户内余额为零,销户行为并不损害李某的财产权益,账户连续五年以上无任何交易,可见该账户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并未体现出对于李某具有显著的使用价值,银行采取销户处理的管控种类、强度具有妥当性。某银行并未排除账户持有人在适当期限内采取合理措施恢复账户存续状态的权利,也未排除帐户持有人在销户后不附额外负担地重新开户的权利,其管控措施与长期不动户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相比具有均衡性。

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包括提供合规、适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又包括维护公平、安全的金融市场环境,保障金融消费者享受安全、健全的金融服务。据此,防范金融风险本身便是金融机构践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某银行采取的对长期不动户予以销户的管控措施,目的在于管控金融风险,营造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且该种管控措施对持卡人的私权利产生的影响远小于对公共利益保护产生的益处,因此不宜认定其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银行发布案涉公告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形式,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也符合其与李某在开立案涉账户时签订的《管理协议》及章程的约定。因此,应当认为其系以发布公告方式有效地变更了合同内容。某银行在变更合同内容之后,对符合公告规定之长期不动户标准的李某账户予以销户处理,是在依据变更后的合同行使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某银行以发送短信通知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时间为销户通知短信到达时间。综上,某银行的销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认定有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林文彪表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案涉银行官网上公告的章程规定:“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后的公告为准”。本案中,案涉银行以合理的方式就章程内容向储户进行了公示,章程对某银行及李某应当具有约束力。以公告形式变更合同内容符合李某与某银行基于《管理协议》及章程的约定,关于对“五年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的公告内容应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要综合多维度进行衡量和判断。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不仅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要承担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责。当持卡人的私权利与不法分子盗取长期不动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风险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如何抉择?银行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

就本案而言,李某账户连续五年以上无任何交易,账户内余额为零,销户行为并不损害李某的财产权益,销户对持卡人的私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且可以通过宽限期内交易、重新开卡等较为简便的方式重新启用银行卡。但长期不动户被不法分子盗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立足金融机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大背景,银行以发布公告方式,采取的长期不动户清理行动,是保护更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因此,某银行对五年不动户予以销户的行为并不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该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应得到法院支持。


推荐分辨率:1600*900及以上 推荐浏览器:IE10及以上版本、或 Chrome、Firefox浏览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1306240

办公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

移动端
版权所有:北京金融法院 京ICP备2001217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