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近因原则”在首台(套)保险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北京金融法院 2024年12月26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近因原则”在首台(套)保险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某财保公司诉某研发中心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6日,某无人机公司就其生产的“固定翼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系统”向某财保公司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

2022年9月6日,某财保公司承保的由某无人机公司制造并提供给案外人某测绘中心使用的一台无人机使用过程中发生冲出跑道损坏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无人机公司向保险人出具《出险通知书》,对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经过描述为:......初步完成冲出跑道的原因定位为A路应急电池设备故障。某无人机公司同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023年8月15日,某无人机公司向某财保公司出具《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同意接受总损失赔偿金额1千万余元,同意上述赔款为案涉保单项下最终和全部赔款,并将上述赔偿款的追偿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现保险人认为案涉无人机出现事故的原因为电池质量问题,该电池的供应商为某研发中心,故提起本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驳回某财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财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案件焦点

1.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

2.某研发中心是否应对案涉损失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在事故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无人机公司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某无人机公司对致害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造成案涉事故的主要原因,本案审理中,不同当事人提交多份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分别包括:

1

某财保公司提供的《事故分析报告》《公估报告》,拟证明无人机冲出跑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无人机在降落滑跑过程中应急电池故障引起飞行控制器计算机掉电所致。

2

某研发中心提供的由某无人机公司原员工通过微信向某研发中心投资人赵某发送的《归零报告》及某无人机公司盖章发布的《技术公告》一份,拟证明某财保公司提供的《事故分析报告》与《归零报告》采用的数据完全相同,但对原因分析并不一致,《事故分析报告》没有显示飞行员操作问题和飞控计算机重启恢复逻辑不足等问题。

3

某无人机公司提供《事故报告》一份,拟证明无人机冲出跑道是由于无人机在降落滑跑过程中A路应急电池故障引起飞控计算机掉电,因为未考虑该种掉电模式的状态恢复,供电恢复后飞控程序未能继续着陆滑跑程序导致。

从证据内容来看,三份报告均详细对飞行控制器计算机时间轴显示的事故现象、飞行器状态、事故原因(包括人为操控、跑道状况、气象条件、航空器维护状态-系统维护、航空器维护状态-起飞前、供电、无人机控制逻辑)、机理、实验验证、事故分析结论、事故损失等做了分析。三份报告所引用的图表、数据及现象描述基本一致,仅是得出的结论不完全一致,而三份报告由不同的当事人提交,故至少可以推定对于三份事故分析报告中的客观事实描述部分,各方当事人未持异议。

法院认为,在高科技领域,事故的成因具有多种主观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和技术探索的未知性,在事实查明中,引入专家辅助人有助于法院对专门领域和专业问题的准确理解。在不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针对三份报告的数据比对,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考虑证据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可能导致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分别为电池累积性损伤、飞行员操控错误、应急电池未能形成双备份设计以及飞控计算机重启恢复逻辑不足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应根据“近因原则”确定引起结果发生的决定性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必须是造成保险事故结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具体原因。本案涉及高新技术行业,事故成因复杂且并没有成熟的事故定损标准,原因链上的每一个原因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能否单独产生作用力、不同原因之间的先后关系和延续关系等均未有定论。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电池故障系导致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支配性原因。

关于某研发中心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产品质量涉及的侵权等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基础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从合同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某研发中心与某无人机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对某研发中心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判断应以上述合同的约定为标准。从在案证据来看,某研发中心生产的案涉电池组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电池交付使用2年后,某无人机公司亦出具了《使用结论》以确认案涉电池在使用期间性能稳定、安全,未见某研发中心存在违约的情形。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一审法院从产品性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缺陷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无明确证据显示受托方某研发中心存在明显过错,某研发中心不应承担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科技金融领域护航新质生产力的案件。

一、审理过程

针对无人机电池领域技术标准的缺失,面对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争议,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通过多份报告的对比,对于事故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为技术探索的未知性和规范标准的相对滞后性带来的事实查明困境提供了较好的破解思路。

二、裁判规则

当案件涉及到高新技术行业时,面对事故成因具有多种因素的复杂性和技术探索的未知性,合理运用保险领域的“近因原则”,对“多因一果”的责任确定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产品质量致害归责规则厘清了认定思路。

三、行业规范

本案所涉的首台(套)装备险是针对首台(套)装备具有的价值大、创新性强、研制风险高等特点,由财政资金提供保险补偿支持,为了鼓励企业大胆创新、降低企业风险,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型险种,具有先例少、风险高、专业性强等特点,该案的判决思路能够形成一定导向,对于优化该类保险投保理赔流程、促进科技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社会效果

彰显金融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保险支持国家重大技术突破领域和前沿风向行业的功能,为科创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成熟、进步、推广和应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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