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法说“证券” | 何为证券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一)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1月09日 阅读次数:

证券纠纷案件是金融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金融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金融法院开设“融法说‘证券’”栏目。今天主要对“证券虚假陈述‘三日一价’”相关知识进行分享。


证券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是指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值。确定证券虚假陈述中的“三日一价”目的是为了确定原告的资格范围和赔偿的范围。


什么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也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况。


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如何确定实施日

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中存在虚假或错误说明、误导性陈述,通俗地说就是主动说谎,例如虚增利润等。在此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特别要注意的是,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例如,某公司在2014年3月22日22:00公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该日为星期五,那么下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25日,应当被认定该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如何确定实施日

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应该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等,通俗地说就是故意隐瞒。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的确认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时限,应以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但监管部门已在相关处罚决定中,对该行为的实施时间作出了明确认定,人民法院据此进行审理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定时限不同。例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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