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制定金融法汇聚法治协同合力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2月19日 阅读次数: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个明确”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指引和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其中,立法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制度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并明确了“制定金融法”这一重要立法任务。北京金融法院作为党中央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肩负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拥有集中管辖首都金融案件的优势,积极参与制定金融法、贡献司法力量是其职责所在。



制定金融法需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立法联系点时强调,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在金融法的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体现,必将充分彰显人民立场、人民权利、人民利益、人民力量。立法阶段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落在实处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金融发展最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创建的新型政治文明形态,是近代以来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实践和发展,鲜明展示了我们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旗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定立场,是探索发展符合自身实际的民主道路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在金融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把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厚植党的领导的民意基础,使党的决策更加科学,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得更加彻底、执行得更加有力。


二、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体现人民意志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将筑牢金融强国建设的制度基础。金融活动与每一个经济主体息息相关,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制定金融法当中,是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保证,是人民当家作出的生动体现。与此同时,金融立法面临着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业态“跨领域”、金融业务“跨区域”、金融科技“跨平台、跨国界”等诸多挑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制定金融法当中,才能有效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妥善应对上述挑战。


三、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在制定金融法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最终出台的法律更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和需求。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可以汇集多方智慧,发现潜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金融法将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心,不仅能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度,也能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在制定金融法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还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司法为金融法高质量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司法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立法完善,确保执法公正,从而维护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实现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的目标。同时,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最后一环,直接面对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能够检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公民守法的实际效果,因此,能全景反映立法、执法、守法各环节的问题,立法需求、执法问题、市场需要,也能在金融司法环节集中体现。北京金融法院作为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金融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行政案件,首都的金融市场资源丰富、机构云集、产业发达,民商事纠纷全面、多元,受理的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能够反映首都乃至全国的金融监管的不足,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法治需要。如何系统、科学的解决金融司法环节汇集的各类问题,是制定金融法中应到考虑的重要方面。


一、呈现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撑需要

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受理了1800余件行政案件,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中央监管部门为被告的占98%,辐射全国监管实践,反映了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在施行强监管政策方面,强监管的政策引导让监管的范围、对象和标准都发生了较大调整和变化,与调整变化速度较快的政策相比,相对稳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监管政策、执法标准与既往的法律规定、司法尺度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空白、差距甚至冲突。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大量行政诉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案件比例较高,反映了监管盲区的存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监管职责的划分不够精细的问题。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监管”缺少“强处罚”的有力支撑。以信息披露违法执法现状为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2020年的61件增长至2023年的202件,年增速达57.8%,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结果畸轻。乐视网公司连续10年财务造假,证监会采取顶格处罚,也只能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完善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金融法进一步授权或者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细化和完善。


二、体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需求

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覆盖银行、保险、证券、资管、信托等金融行业全领域,直接反映金融市场风险,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在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中有着集中体现。在涉房地产风险方面,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涉房地产票据纠纷案件数较2021年上升近11倍,相关案件数量成倍增加突显房地产上下游风险。我国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大都由供应商采取垫资方式,结算时开发商以向供应商交付远期票据的方式支付货款,房地产开发商在资金链断裂后,不能兑付票据,因而出现大量票据纠纷。票据纠纷所涉债权人集中于房地产上下游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劳务分包、五金器件供应商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票据纠纷本质上是将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风险转移和外溢至上下游企业,导致大量企业经营困难。在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方面,地方政府隐性债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中,北京金融法院共审结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13件,其中超过一半的融资违约主体拥有政府背景,大多数为地方政府设立的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时,通过城投公司,将地下管网、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公益资产打包,以售后回租模式向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并将所得融资款项用于地方建设,该类债务规模巨大,且不体现在政府的公开数据中。从11月全国人大发布的“6+4+2”万亿元化债政策来看,存量隐性债务规模超过6万亿。在涉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北京金融法院已审理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重整的易安财险重整案、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多起案件,该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群体性特点突出,潜藏着一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要求,需要金融法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控的责任链条。


三、反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诉求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充分反映了金融行业、金融企业的发展需求。在科创金融方面,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科创企业成长初期缺乏重资产,难以以抵押、质押等传统方式从银行获得融资,主要通过公司对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融资难、成本高,制约了科创企业发展。在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科创企业相关案件中,41.3%系股权融资纠纷,40.3%系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纠纷,仅有18.3%系金融借款纠纷。在数字金融方面,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数字金融产业蓬勃发展,但是,在数据资产入表、估值定价、授信增信、质押融资、资管信托、证券化资本化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则仍有空白,制约了数字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企业跨境出海方面,北京是国际交往中心,国际金融机构总部云集。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00余件,涉及美国、加拿大、开曼、英国、阿尔及利亚、新加坡等31个国家和地区。涉外金融案件类型丰富,争议问题涉及《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适用、独立保函的止付规则、承认外国仲裁的互惠原则、涉外已销户外汇账户挂帐款的利息损失等。上述案件的大幅增长,也反映了当前企业跨境出海的金融司法保障的急迫需求。在传统金融行业的作用发挥方面,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功能发挥不足。从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来看,保险业存在互联网投保方式不规范、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诸多问题,在涉外卖骑手等新业态的保险方面也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未能有效发挥保障民生和经济减震器功能。完善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措施,需要金融法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导向。


金融法治协同为金融法立法全过程穿引各方关切

金融司法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天然具备推动法治协同的优势。它能够整合监管、立法与市场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协调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北京金融法院深刻领会金融司法在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强国建设中的职责使命,立足于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优势,深度整合金融司法实践经验,联合产学研常态沟通协同发展,助力监管、自律组织、司法政策协同及信息共享。其中,在金融司法领域服务领导决策及高水平金融立法,是我们“国家级金融法治协同平台”作用发挥的重要方面。


202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设立全国首个经济金融领域的国家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将金融立法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总部金融研究机构密切联系起来,畅通了金融基层领域对国家立法意见诉求的反映渠道,为金融立法领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有效路径。


一、全国首个经济金融领域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优势及成效

金融街既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所在地,也是中国总部金融机构聚集地,集聚各类金融机构1900余家,总部企业175家,资产规模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涵盖全门类金融业务。在金融街服务局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了各类金融市场主题的表达渠道,充分保障人民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国家立法工作更好地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自设立以来,已经高质量组织完成《关税法》和《反洗钱法》两部法律草案意见征询工作。2024年6月1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因《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询意见到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听取对修改完善的意见,来自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金融法院等23家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围绕法院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情况、实践中新产品新技术新业务开展反洗钱情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履行反洗钱法义务等方面踊跃发言,并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力量。


二、发挥金融司法智慧、汇聚法治协同合力,为金融法制定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处于法律实施的后端,是各类矛盾纠纷的汇聚地,监管执法和金融市场等前端的法律问题往往以纠纷方式汇聚于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有着集中管辖北京市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优势,有力的汇集了各类与金融领域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问题,是制定金融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北京金融法院将积极汇总梳理上述问题,为制定金融法贡献司法智慧。


为更好地推动金融街服务局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于2024年6月联合发起设立的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汇集了100余家金融机构、法院、社会团体、高校等单位,搭建协调议事平台,共同加强立法研究,深度参与国家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法治建设。下一步,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将围绕党的制定金融法这一重要改革任务,立足金融街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定位,加强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链条互动,发挥金融金融机构类型多元、金融和法律人才聚集等优势,通过金融街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报送高质量立法建议,推动金融法的制定工作。



制定金融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在金融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北京金融法院作为党中央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将深刻践行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职责使命,凝聚金融司法智慧和法治协同合力,为制定金融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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