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鉴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借新还旧”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4月22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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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偿还旧贷”简称“借新还旧”,是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中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的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贷,从而有别于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来讲解“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法律逻辑与责任承担规则。


案件简介


某银行(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上述三份合同均真实有效。同时,法院认定《贷款合同1》与《贷款合同2》之间系借新还旧的关系。某银行按照《贷款合同2》的约定发放了贷款,而王某未按约还款。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对于《保证担保合同》,其约定的是对《贷款合同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李某应按约对王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同时请求李某(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贷款合同1》,约定银行向王某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循环额度,额度期限采用上限管理且最长不超过10年。2018年3月7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贷款合同2》,贷款用途具体约定为归还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1》项下的贷款。同时,某银行与李某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李某为《贷款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还注明“担保人知晓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偿还《贷款合同1》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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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上述三份合同均真实有效。同时,法院认定《贷款合同1》与《贷款合同2》之间系借新还旧的关系。某银行按照《贷款合同2》的约定发放了贷款,而王某未按约还款。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对于《保证担保合同》,其约定的是对《贷款合同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李某应按约对王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小课堂


1 “以新贷偿还旧贷”产生的原因


“以新贷偿还旧贷”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展期,性质上属于债务更新,其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展期,从而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这种操作模式被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一方面,部分借款人为了达到短期借款长期使用的目的,主动进行“以新贷偿还旧贷”而不办理延期手续;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基于考核和监管的压力,也更希望通过该种方式消灭逾期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因此,“以新贷偿还旧贷”成为金融机构保全资产和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2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新贷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即使存在相关的内部规定,贷款人违规贷款系其自身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双方签署“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效力不应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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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新、旧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1)对于旧贷担保人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借新还旧”,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新贷担保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其均应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B)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只有在新贷担保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4 “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旧贷担保物权的顺位确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新贷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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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债权人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前,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担保人知晓债务的真实用途。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签署书面《“借新还旧”知悉函》,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为“以新贷偿还旧贷”等方式固定证据,从而保证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担保人在“以新贷偿还旧贷”下对于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债务的真实用途。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事项:


审查债务用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明确知晓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用途。


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通过查询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评估其是否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


主张免责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告知义务,面临纠纷时担保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应配合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担保人知晓债务的真实用途。同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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