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5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节目播出。本期节目聚焦投资者保护,由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郝笛协同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法律部总监时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天坛人民法庭副庭长邵一峰,共同探讨“直播荐股”、“融资融券”、“股票退市”等相关法律问题,倡导理性投资观念。
本期节目在北京青年报客户端,壹现场、青流视频、百度、腾讯等平台以及北京金融法院全媒体矩阵同步直播。下面,让我们回顾本期节目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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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跟着直播间主播的推荐炒股靠谱不?
直播节目首先围绕“直播荐股”的法律风险展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法律部总监时晋介绍,直播荐股是典型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开展此类行为的人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属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是个人加入持牌机构,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另外,正规的网络直播间会在显著位置标注主播真实姓名、执业编号及所属机构,相关信息可在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
时晋总监指出,个别主播为了吸引流量,作出某只股票“稳赚不赔”等荐股言论,此类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该行为也属于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的行为,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另外,有些直播间设置了“付费提问”功能,也有些主播会将粉丝引流到私域,再收取高昂的会员费等,更有主播提前建仓某股票,诱导粉丝买入后高价抛售,触及“抢帽子”型操纵市场的红线。
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郝笛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保持警惕,通过权威正规信息渠道和合法机构获取股票相关信息,理性投资,审慎鉴别,不要轻信直播间里所谓的“内幕消息”。
02 融资融券交易有什么风险?
有的投资者想开通“两融”账户,但也担心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副庭长邵一峰介绍,融资是借券商的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即投资者认为某只股票价格将上涨,于是借券商的资金买入,待价格上涨后再卖出股票以赚取差价。融券炒股与之相反,是投资者认为某只股票价格将下跌,于是先借券商的证券卖出,待股票价格下跌后,再买回还给券商,赚取其中差价。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需交付一定比例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融资融券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各证券公司要求有所不同。
节目中,郝笛法官与邵一峰法官就一起因融资账户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券商启动强制平仓程序引发的纠纷展开探讨,并提醒广大投资者,“两融”业务属于杠杆交易,会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格外谨慎。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关注平仓触发条件、利息计算方式、展期规则,以及券商在调整授信额度、通知补仓方面的权限等,并设置合理的杠杆比例、价格预警和止损线。
03 股民遭遇股票退市怎么办?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往往引发市场极大关注。节目中,时晋总监介绍了退市制度的基本情况,并从前端信息预警、中期交易退出、后端维权救济的全流程提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从类型上来看,退市可以分为主动退市、强制退市两大类。主动退市一般由于企业吸收合并等原因,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退市。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而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主要分为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风险揭示工作是退市公司监管的重中之重,即通过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及时揭示退市风险。例如要求公司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代码增加“*ST”等,多层次、分阶段、高频次地进行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及时识别退市风险。
从时间线来看,投资者存在以下主要退出时机:一是风险预警期。主要是公司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或者是公司证券简称被加*ST时,此时投资者便需要提高警惕,判断是否需要及时卖出股票。二是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进入该阶段,证券简称为“XX退”或者“退市XX等”,交易期限一般为15个交易日。三是退市板块转让期。退市公司最终进入退市板块,股票日涨跌幅以5%为限,同时依据不同情况对退市公司采取每周撮合5次、3次、1次的转让制度。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退市本身并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理由,如公司因为交易量萎缩触发了交易类退市,此时并不会产生退市赔偿。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市时,投资者才有权利申请损失赔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导致公司退市和赔偿投资者这两个后果,而公司退市和赔偿投资者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诉讼与非诉讼两种途径维权。诉讼途径在实体案由上主要包含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投资者个人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维权。非诉讼维权途径主要包括责令回购、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调解等制度。
04 委托他人炒股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节目中,针对情景案例中“委托他人炒股,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邵一峰法官介绍,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事先约定保底条款的,如果保底条款构成民间托理财合同核心条款,需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认定,合同有可能被判定无效。保底条款使委托人不理性地向金融市场投入资金,进而产生风险的积累和放大效应,不合理地分配了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但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未约定亏损分担事宜,损失发生后,受托人同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这种事后保底条款,是对合同当事方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不涉及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有效。
结语
资本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广大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观念,不盲目跟风。在投资前全面了解产品特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从正规权威渠道获取资讯。面对高收益承诺保持警惕,一旦遭遇投资纠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今后,北京金融法院将持续做好“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公益普法节目,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贡献更多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