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投保时保险公司放弃核保,出险后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6月04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意外伤害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投保时保险公司放弃核保,出险后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


——魏某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魏某系营业货车司机。于某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魏某在网络投保平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流程不包含被保险人职业选项,投保须知未显示可查看的职业分类明细,平台亦未预留供投保人主动告知被保险人职业类型的空间。保险期间内,魏某驾驶营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魏某未如实告知职业为营业货车司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魏某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类表1-3类,遂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公司放弃主动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并未发生变化,即使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也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法律解读


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的厘定与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状况或者其所参与活动的危险程度密切相关,保险人将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作为是否承保需要考量的因素并无不当。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投保条件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应当审核的事项,不应当成为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获得解除合同主动权的理由。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放弃核保的方式,让大量本来就不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成为保障对象,同时将不符合投保条件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收取保险费之后,再根据保障期间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此举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险业诚信经营理念严重背离,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亦产生消极影响。如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人放弃主动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并未发生变化,即使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也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与新业态劳动者相关的保险产品主要以互联网投保为主渠道。互联网保险具有便捷、高效特点,但“宽进严出”现象尤为突出。在客户准入阶段,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务量,放松了对客户资源、风险承受能力的审核,导致高风险客户进入市场,为后续理赔埋下了隐患。本案以判决方式对保险公司“宽进严出”行为亮出“红灯”,有助于倒逼保险行业加强合规经营,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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