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北京证监局一级巡视员林雯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北京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朱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赵某进行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朱某卖出涉案股票的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且与其本人以往的交易习惯不同,以“因购房需要而卖出涉案股票”亦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朱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朱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北京证监局对朱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朱某仍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针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朱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涉案股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北京证监局一级巡视员林雯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发表了意见。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