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融案鉴”栏目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聚焦金融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以及票据纠纷等。栏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与解读,生动阐释金融法律知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增长与投资意识增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委托理财活动日益频繁,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民间委托理财行为形式多样、操作隐蔽、风险防控薄弱,一旦发生亏损,极易引发尖锐矛盾。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这一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用三起典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深度解析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并引导公众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案情简介
案例一: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区分认定
甲与其堂姐乙口头约定由乙为自己购买一款高利率且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并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转款20万元。转款后,乙未告知甲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及收益亏损情况,也从未向甲支付过任何投资收益款。后乙发现自己被投资理财商家所骗,无法支付甲投资本金及利息。甲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乙,要求乙返还理财本金及利息。乙则主张自己并未向甲收取报酬且自己仅是代为转款进行投资,双方并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甲的损失应当自担。
案例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时的责任承担
任某与马某及马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公司A公司签订《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为任某提供股票专户管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委托期限、投资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等,但该协议中仅有任某和马某的签字,A公司未签章。在委托理财期间,马某指派操盘手张某对任某的股票进行操作,任某的股票账户出现巨额亏损,沟通过程中,马某承认操盘手张某在管理任某的股票时存在判断失误。任某将马某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马某认为任某系与马某任职的A公司签署投资理财协议,马某为任某管理股票账户的行为仅为职务行为,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的亏损分担
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并向王某介绍了一款投资项目并承诺存在高额回报,该项目为B公司境外医用大麻种植项目。后王某向刘某支付10万元款项用于投资该项目。两个月后,王某多次追问刘某投资情况,但刘某均未给予正面回复,在王某的多次催促下,刘某转给其少量本金。王某后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刘某则认为自己仅代转款项,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
(一)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
首要区分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核心在于审查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应当结合受托人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收益是否固定、委托人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担风险等要素对于合同性质进行甄别认定。
案例一及案例三均涉及到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认定区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与普通委托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其金融属性和风险分配的特殊性。普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需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仅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相应行为即可;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通常以专业能力对委托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双方可能约定保底条款或收益分配规则,受托人义务履行与其相应理财能力相契合。实践中,法院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区分:
合同目的
若双方真实意图为资金拆借(如固定收益且不参与投资决策),可能构成民间借贷而非委托理财。
权利义务内容
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需履行投资管理义务,委托人可能对投资范围、方式等做出限制。
实际履行情况
是否实际进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操作,委托人是否参与具体投资决策。
在案例一中,乙虽未明确投资标的,但其承诺“保本保息”,实质上承担了投资风险,超出普通委托合同的义务范围,且甲无权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由乙对投资款进行管理,故案例一中双方的关系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委托关系。
案例二为较为典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并就委托事务、委托期限、投资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此过程中,由于签订主体之一的A公司未在合同中签章,故法院结合整个交易过程中包括合同签署、股票账户管理、账户资金流转以及管理费收取、分配奖金等环节的具体事实认定,以及马某的个人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综合认定该合同的相对方实际为马某,故因纠纷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亦应由马某承担。
(二)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除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外,需特别关注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投资标的合法性,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场外配资、非法期货等;以及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案例三中,刘某向王某推荐的投资项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违法,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情形,是由于保底条款而引发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在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前承诺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原则,容易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造成非理性投资,通常认定无效。在保底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对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考虑该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如果是的话,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过错程度认定,即在合同有效时,受托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委托人是否明知风险仍轻信保底承诺;以及在合同无效时,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力等情形。 在案例一中,乙向甲介绍每日有较高收益、中奖率高的彩票项目,使得甲购买该理财产品,甲对此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率和市场交易一般规则的项目知情且同意,故双方对委托购买彩票项目的亏损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中,马某委托第三方操盘手张某操作股票账户,并实际进行投资决策,对该投资任某无自主操作的空间。在理财发生亏损时,马某承认系因张某的操作失误导致任某的损失产生,故法院依照该过错程度判决马某在其获取收益的金额范围内向任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例三中,大麻种植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同自始无效。刘某明知项目违法仍推介,承担主要过错,王某明知大麻种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轻信高收益而参与大麻种植投资项目,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本金,但对王某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对委托人的重要风险提示 审慎选择受托人 优先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非持牌机构或具有相应金融专业资质的个人,务必充分了解其专业能力、信用状况和投资经验 务必签订书面合同 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投资范围/标的、操作权限、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揭示、亏损承担原则、合同解除条件、报告义务等关键条款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容易产生约定不明确纠纷。 警惕“保底承诺”陷阱 充分认识“保本保收益”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无效风险,高额固定回报承诺往往是重大风险的信号,切勿轻信、忽视投资风险。 定期关注并保留证据 主动要求并定期查阅受托人提供投资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好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对账单等所有交易证据,便于产生纠纷时维权。 树立充分风险意识 理解投资固有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受托人的能力有合理预期,不盲目追求高收益。 总结 民间委托理财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也暗藏风险,法院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审理,在个案中厘清责任、化解纠纷,更通过案件裁判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明晰预期、防范风险。投资者唯有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选择正规途径、签订完备合同、保存交易痕迹、理性看待盈亏,方能在财富管理的道路上行稳致远。金融司法审判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给消费者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研判将守护好金融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持续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金融投资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