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上市公司诉证监会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行政诉讼促进民事诉讼和解,维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上市公司等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罚款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某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针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20%的罚款;董事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针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处以罚款;对董事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对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某上市公司在与关联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且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上市公司从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来,在新《证券法》生效后,又陆续实施了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对《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及补充披露等多个行为,直至在科创板上市。上述行为均系公开发行上市行为的组成部分,某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故应当适用新《证券法》予以处罚。董事长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某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和其作为董事长对于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勤勉尽责义务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于前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董事长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轰动资本市场的科创板造假案件,案件重大,社会关度高,期间还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交易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某上市公司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支持了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首恶”给予多项顶格罚款,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者针对某公司财务造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使责任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另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很快实现和解,既保障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又有效促进资本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