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融案鉴”栏目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聚焦金融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以及票据纠纷等。栏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与解读,生动阐释金融法律知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
本期,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信托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来探讨信托投资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助力守护投资者的“钱袋子”。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资金用于实体项目建设。但根据监管部门核查,某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挪用资金投资股票的情形,导致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且某信托公司未及时披露投资信息,导致李某无法判断投资行为。李某将信托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托公司违规、违约运用信托资金,且未披露信托资金实际用途造成投资人损失,法院判令某信托公司对李某投资的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责任。
信义义务从哪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受托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例如《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是所有受托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同时,投资者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中会写明具体职责,例如约定资金用途、定期披露投资情况等,这些属于约定义务。但受托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最低限度的信义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 信义义务的主要组成: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对投资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忠实义务就像一道“防火墙”,禁止信托公司为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谋取利益,主要包括不得侵占、挪用信托财产,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混同等禁止性义务。勤勉义务为积极作为义务,包括尽职调查的投前义务、底层投资标的审查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等。 受托人应如何履行职责 在募集阶段 受托人应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回访确认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并确保投资者已经阅读并理解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在投资阶段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在管理阶段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在退出阶段 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需至少包括信托的基本信息、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情况、信托收益情况及分配情况、清算报告异议期限及受托人解除责任声明,以及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谁来证明受托人是否履行职责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投资者相比,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更具优势。
法官提示
“买者自负”有前提,“卖者尽责”是底线
买者自负是指投资者应当对投资行为进行预判,并承担投资风险。但买者自负的前提,应为卖者尽责。若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则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其自担。反之,若受托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未能尽责履职,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都是受托人的“紧箍咒”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管理信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以“法定+约定”双重标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在信托产品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规运作,营造健康、透明的信托投资环境。 信托投资避坑“三字诀”:审合同、慎选择、留证据 核查信托公司资质,仔细阅读合同,充分了解权利义务和免责事由,关注资金用途、风控措施等合同关键条款,避免“糊涂签约”。 树立审慎投资观念,正确评估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不被“高收益”蒙蔽双眼。 主动关注信息披露,核查信托公司是否依约管理财产,注意留存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避免“有理说不出”,发生纠纷时善用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