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期货公司超量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予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8月18日 阅读次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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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超量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予赔偿


——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投资者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双方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


2022年3月4日(周五)《客户交易结算日报(逐笔对冲)》《交易结算单(盯市)》记载,某投资者的账户资金不足,风险度110.51%,需追加保证金。同日,某投资者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及期货公司发来短信,提示账户可用资金已不足。


2022年3月7日上午,某期货公司首次致电某投资者未接通。同日,某期货公司对某投资者所持多手卖方合约实施强行平仓。同一时间,某期货公司发送短信至某投资者,提示账户的可用资金已严重不足,且持有的合约已出现反向停板,公司已按透支金额对持仓进行强平报单处理,如您自行平仓或入金后,请于第一时间告知风控部,以便可以及时撤销已报而未成交的强平单。后,某投资者致电某期货公司,要求将挂单撤销并保留到下午,某期货公司要求某投资者尽快入金,故未予同意。后平仓成交,某投资者亏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期货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三是期货公司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合理;四是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金额与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数额相当。本案中,截至某期货公司首次委托强行平仓时,某投资者完全有操作的可能和时间选择自行委托强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


因此,应认定某期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某投资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也给予了某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合理时间;但按照某期货公司第一次实施强行平仓时某期货合约的实时价格以及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计算,应平仓X手可致交易所可用资金为正,即剩余X手存在超量平仓的情形。某期货公司对其实施超额强行平仓存在过错,造成了某投资者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强行平仓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当客户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要求追加,客户也未自行平仓的前提下,期货公司为控制风险对客户现有持仓采取方向相反的持仓从而结清客户持仓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赋予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权利,是为了在期货公司需为客户垫支交易时,赋予期货公司通过强行平仓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权利。对客户而言,强行平仓是其期货交易亏损到一定程度后由期货公司对客户采取的最为严厉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会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期货公司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时应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的态度审慎适用,以尽力维护客户利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期货公司存在超量平仓情形,其在实施强行平仓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从而判决期货公司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有助于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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