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优”解·绿色“融”通】“调”出绿色生机:新能源企业融资租赁纠纷的共赢之道
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08月12日 阅读次数:

科技公司陷入现金流短缺的危机,两亿元的欠款被金融机构要求提前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实施,法官如何运用该法依法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期案例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Z公司是一家以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站建设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2017年8月,Z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2亿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4年。合同履行过程中,Z公司及其股东等分别通过设定股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等方式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当Z公司偿还全部融资款的40%时,其经营陷入了困境,未能按时偿还第31期租金。故金融机构诉至法院,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Z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融资款项和相应的违约金等。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承办法官发现Z公司并不是故意拖欠融资款项不还,只是暂时性地陷入现金流短缺的危机,其控股股东正在寻找其他途径解决资金困境。而且Z公司作为新能源产业的民营企业,对于开展电力设施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顺利化解纠纷。


法官讲法


一方面,对债务人民营企业而言,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金融机构为企业进行了债务展期,即放宽了还款时限方面的要求,同时金融机构还根据该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重新调整了企业每期还款金额。这对于存在现金流困难情况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而不是简单地以判决方式让企业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继续加重企业还债负担的“雪上加霜”,保证了企业能够长时间持续参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债权人金融机构而言,债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新增了其他担保,并办理了电费收益权等权利质押、收费账户监管等措施,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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