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 的深入实施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开具独立保函的数量快速递增,由此引发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多。在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中,涉及申请人、开立人、受益人等多方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冲突问题便成了争议解决的核心难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涉外独立保函未载明适用法律,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
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当事人就适用法律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列举了独立保函纠纷实践中存在的三类较为常见的涉外独立保函纠纷,不同的纠纷类型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也各不相同:
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是指独立保函受益人与开立人之间因付款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或选择适用独立保函领域的交易示范规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独立保函领域的交易示范规则,该交易示范规则中规定了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又没有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则依据交易示范规则的规定确定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交易示范规则或选择的交易示范规则中未规定法律适用条款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准据法。该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独立保函未载明适用法律,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是指保函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认为保函受益人索赔构成欺诈,请求终止开立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纠纷,性质为侵权纠纷,因此应按照侵权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当事人可以就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约定准据法,当事人就适用法律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但当事人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针对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因为止付保全程序属于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即使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独立保函止付保全,仍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涉外止付保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