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某上市公司因技术创新导致年报存在错报而被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敖某为二级市场投资者,被告某上市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原告敖某主张某上市公司因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2018年和2019年多计利润,2020年少计利润,上述事项导致该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敖某称基于对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任而购买其股票,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导致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原告敖某诉称,某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敖某基于对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某上市公司赔偿。
被告某上市公司辩称,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系某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一艘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以下简称某船)在相应会计期间未准确计提减值导致部分年报错报,具有特定事实背景,而非某上市公司蓄意进行财务造假,案涉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即便敖某主张的预测性信息构成虚假陈述,所涉金额占同期资产总额、净资产金额的比重极低,且在实施及揭露后未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变化,依法不具有重大性。
法院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进一步综合考察分析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属于有关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考虑到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与大盘同步,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无独立影响,所涉金额整体占比较小且未改变盈亏性质,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极小,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北京金融法院更进一步强调,案涉会计差错的发生存在部分客观因素。本案中,某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制造的某船,是为了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封锁、填补国家技术空白的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该艘船系全球首制,并无先例可以借鉴。正是由于建造周期长,随着技术的研发和投入,造船成本和最终订单结算价格可能会由此增加,导致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由此可见,某上市公司的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并非出于主观恶意,更多的原因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客观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且考虑该差错整体占比较小,也并未导致某上市公司当年的盈亏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案涉的全球首制船,属于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通过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平台和增长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激励,而实现创新激励则需要法治保障。因此,应当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非主观恶意轻微财务差错予以审慎包容,本质上也是法律对技术发展规律的理性回应。当然,对技术创新的容错是审慎的容错,并不是纵容失责,也非弱化监管。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案件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研发全球领先技术已成为推动经济提质升级、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支点。而这类技术研发往往具有高投入、长周期以及高风险的显著特性,财务核算也涉及研发费用分摊、成果价值计算等问题,实践中容易出现因技术迭代快、核算标准衔接难等非主观故意的会计错误。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充分发挥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作用,通过精准甄别会计行为性质、审慎界定法律责任边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一个稳定、公平且可预期的发展生态。这一方面避免了新质生产力企业因非主观过错陷入法律纠纷与经营困境,另一方面更向市场传递了法治信号,即既严厉打击恶意欺诈的虚假陈述行为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又为新质生产力企业的研发探索预留了合理容错空间,从而稳定资本对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投入信心,为技术研发活动的持续推进筑牢坚实的司法保障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