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026年2月1日,《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是在2025年7月11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旨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文丨高玉笛 刘蓉
统一监管框架
《办法》明确了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即“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办法》统一风险等级划分,要求金融机构基于产品底层资产、收益波动性等核心要素,对投资型产品至少实行五级风险评级,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现风险标签标准化与可比对性。《办法》明确风险评级“孰高适用”原则,当产品发行方与销售方评级存在分歧时,销售机构须采用更高风险等级并及时告知投资者,遏制机构为促成交易而刻意低估风险的行为。
强化特殊资者保护力度
《办法《办法》精准打击新型误导行为,规定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这一条款直指实践中部分机构选择性披露盈利数据、美化收益曲线等隐蔽欺诈手段,填补监管空白。《办法》强化全链条责任,将适当性义务延伸至产品发行、销售、合作营销等参与主体,明确金融机构对合作方行为承担最终管理责任。》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办法》规范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管理,严禁金融机构通过重复测评、诱导性提问等方式操纵客户风险等级,设定12个月测评有效期,规定投资者单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8次。
构建动态管理机制
《办法》将适当性管理从销售时点延伸至产品存续期。《办法》要求产品发行方建立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当市场变化触发调整条件时,及时重新评估产品风险并告知销售机构与投资者。《办法》规定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自身情况发生可能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重大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运作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持续知情权。
严厉惩治销售乱象
《办法》精准打击新型误导行为,规定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这一条款直指实践中部分机构选择性披露盈利数据、美化收益曲线等隐蔽欺诈手段,填补监管空白。《办法》强化全链条责任,将适当性义务延伸至产品发行、销售、合作营销等参与主体,明确金融机构对合作方行为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